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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23 生效日期: 2006-11-23
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6]16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


  加强和改进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的服务和管理,对于推动“三农”问题的解决,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国人口发(2006)31号)和《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分工方案的通知》(劳社部函(2006)40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落实以输入地为主、输出地和输入地协调配合的管理服务体制。全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和《青海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办法》, 大力推行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成功经验,切实将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纳入经常化、属地化管理,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要总结推广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区域管理和协作的经验及做法,推进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区域管理和协作。
  二、全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公安部、教育部、人口计生委关于将流动人口(农民工)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出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6)561号)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将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逐步向农民工提供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畅通为流动人口(农民工)免费提供避孕药具的渠道。
  三、认真做好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宣传、教育及技术服务工作。全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农民工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生殖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营造关爱流动人口(农民工)的社会氛围,指导流动人口(农民工)已婚育龄妇女落实安全有效避孕节育措施,定期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检查服务。在流动人口(农民工)较多的地方,要设立避孕药具免费发放点,积极预防性病、艾滋病,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要积极建立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组织,实行流动人口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四、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免费办理工作。全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改革和完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制度,及时向流动已婚育龄妇女免费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切实做到上门宣传、上门办证、上门服务,严禁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时收取抵押金。
  五、创新服务手段,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信息化水平。加强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工作信息化建设,积极开发省级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信息系统软件。全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和手段,加快推行流动人口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完善信息交流、共享与反馈的长效机制,及时沟通农民工计划生育有关信息,做好流动人口(农民工)孕情监测、信息沟通和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省人口计生委对各级信息平台应用情况实行季度通报制度,同时与劳动就业部门合作,采取各种措施,开展对流动人口(农民工)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殖保健培训工作。
  六、积极构建社区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工作平台,发挥社区管理服务的重要作用。全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相关管理服务责任,加快建立和完善“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工作新机制。全省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实现工作重心下移,指导基层加强基层服务队伍建设和服务网络建设,加快构建社区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平台,依托社区整合人口计划生育、工商、公安、民政、劳动保障、卫生以及物业管理、社区居民委员会等政府资源和社会资源,建立社区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系。
  七、全省各级人口计划生育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公安部门开展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认真组织开展户籍制度改革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研究,制定与户籍制度改革相配套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政策。
  八、为切实加强领导,积极探索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工作新模式,成立“省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工作协调小组”,切实将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强化对农民工计划生育工作的统筹安排和综合协调,加大督查工作力度,切实落实输入地和输出地工作职责,保障流动人口(农民工)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并结合人口计生部门的特点和流动人口(农民工)的需求,坚持改革创新,积极探索和建立不同类型的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模式。

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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