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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建立支农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2-08 生效日期: 2007-02-08
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7]2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财政厅《关于建立支农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二月八日

关于建立支农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


  建立财政支农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加大支持新农村建设力度,既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客观需要,又是财政改革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公共财政的职责所在。为建立支农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加大投入力度,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财政投入,确保财政支农投入稳定增长
  资金投入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物质基础和基本保证。因此,各级财政部门要努力加大新农村建设资金投入。
  (一)确保财政支农投入的稳定增长
  “十一五”时期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规定,不断增加支农资金投入,确保支农资金投入增幅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要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着力提高财政对农牧区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及公益性事业的保障能力,努力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牧区的范围。
  (二)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对我省“三农”工作的支持
  各级财政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协调,落实项目工作责任制,结合我省实际认真研究中央“三农”政策,围绕国家支持“三农”工作重点,把握青海“三农”方面的特殊性因素,切实加大项目工作力度,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更大的支持,确保“十一五”时期中央财政安排给我省的“三农”专项资金有较大增长。
  (三)不断加大对“三农”的投入
  省级财政在确保财政支农投入稳定增长的同时,要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和奖补政策,逐步加大对下转移支付力度。随着基层财政困难的逐步缓解,各州(地、市)县财政也要逐步增加对“三农”的投入,统筹安排支持解决当地“三农”问题。要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责任和管理权限,真正承担起应尽的职责,努力扩大公共财政对本地区“三农”工作的覆盖范围,为农牧区提供更加有效的公共服务。要努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农村牧区生产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专项资金投入,解决制约农牧区生产和农牧民生活的突出问题和关键性障碍。从2007年起,各州(地、市)县要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农牧区生产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专项资金。
  (四)新增财政支农资金要向“三农”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倾斜
  根据我省财政实际,今后一段时期要按照存量适度调整、增量重点倾斜的原则,将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新增的支农资金主要用于农牧业发展、农牧民增收的重点领域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牧区公益事业发展的薄弱环节。财政支农扶贫、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增收;安排用于“三农”的基本建设、社会保障、教育、文化、卫生、计划生育等各类专项资金,要重点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发展,充分体现财政支出向“三农”倾斜、向基层特别是困难地区倾斜、向社会弱势群体和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倾斜的政策。
  二、广开渠道,建立支农资金多元投入机制
  “十一五”时期,要在建立财政支农投入稳定增长机制的同时充分用好、用活财税政策,吸引和调动其他各类社会资金投入“三农”,逐步建立以财政资金为引导的全社会共同投入机制。
  (一)切实落实好各项新的支农投入政策,开辟新农村建设新的资金来源
  一是认真落实国家调整后的耕地占用税政策,将新增耕地占用税收入重点用于“三农”。二是土地出让金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中按规定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整理的资金,要全部投入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用于建设标准农田。三是各级财政和有关部门要加大水资源费、水利建设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力度,从征收的水资源费、水利建设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防止水土流失。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研究、抓紧落实、利用好这些政策,形成新农村建设新的资金来源。
  (二)通过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资金投入“三农”的积极性
  一是通过逐步建立信贷风险抵御机制和加大财政贴息力度更多地引导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投入“三农”,支持农牧业生产发展。二是探索建立财政支持农业保险专项补助的方式,完善农业保险理赔制度,通过财政引导、农牧民参与的方式,引导和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展农牧业自然灾害保险,最大限度地化解农牧业灾害损失。三是通过政府引导、政策激励、财政补贴和项目支持等方式,鼓励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科研推广单位、农资经营机构等各类涉农机构与农牧民结成利益共同体,促使这些机构将资金、先进技术、农产品购销网络、农产品品牌等投入到农牧业生产经营领域,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四是通过财政贴息、税收优惠、民办公助、以奖代补等方式,积极引导和吸引社会资金、民间资金投入“三农”,特别要调动农牧民自身投入“三农”的积极性,逐步建立起政府(财政)投入为引导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三)合理利用政府债务,努力做好招商引资
  一是在建立和完善偿债机制、有效防范债务风险的前提下,有计划、有选择地积极争取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及赠款,积极拓宽农业利用外资渠道,努力扩大“三农”利用外资规模,要重点争取有利于提高农牧业生产技术水平的项目,利用外资增强我省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二是通过提供优惠政策、优质服务、项目支持等方式,努力吸引国外、省外企业投入我省“三农”领域,重点吸引东部发达地区资金、项目、技术投入我省农畜产品生产加工环节,做大做强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增强对农牧民的辐射带动作用。
  三、整合资金,统筹安排新农村建设支出
  随着新农村建设资金多元化投入机制的逐步建立,支农投入的渠道越来越广,支持“三农”的资金规模越来越大,但在新农村建设资金投入中目前还存在部门条块分割的资金分配、管理模式和项目重复安排、资金使用分散现象,不利于资金聚合效应和使用效益发挥。因此,要不断整合各类支农资金,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更有效的支持。首先要明确整合资金的范围,逐步将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用于“三农”的支农、扶贫(含以工代赈)、农业综合开发等各类专项资金,投入“三农”的各项政府性资金、基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对农业的贷款、赠款,援助我省的帮扶资金等整合起来;其次要采取科学合理的整合方式,坚持以县为主、自下而上、各级联动、分级整合,围绕新农村建设项目规划搭建整合平台,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要求,将性质趋同、目标接近的资金捆绑打包、拼盘使用,形成“各炒一盘菜,共做一桌席”的新农村建设资金整合格局;再次要充分利用政府性支农资金整合平台,通过采取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补助、贴息、担保、保险、参股、以奖代补等多种方式,尽可能引导各类社会资金投入到新农村建设中来,促进新农村建设资金多元化投入机制的尽快建立和不断完善,更好地为新农村建设提供财力支持。
  四、加强监管,确保财政支农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逐步推进,财政投入“三农” 的资金将越来越多,财政监督管理的任务也会越来越重。管好用好资金是建立支农资金稳定增长和多元化投入机制的重要保证,要把财政监督管理工作提到新的高度来认识,坚持运用法律法规手段规范和保障财政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抓好制度建设、立足以查促管,不断提高支农资金分配与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一是针对新时期、新形势对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的要求,结合各类资金的使用范围和特点,进一步制定和完善资金管理各项制度,做到有章可循。二是落实好支农资金管理的各项制度措施,继续实行支农重点项目资金公示制,逐步扩大公示资金的范围和规模,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继续推行和完善支农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制,不断规范支农资金支出管理;继续完善支农项目专家评审、民主决策制度,提高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继续落实支农项目招投标、工程监理、重大材料物资集中招标采购等制度,不断规范资金分配、使用。三是强化支农资金使用过程的监督检查,加强预算管理,规范预算执行。同时,积极与项目主管部门和审计、监察等部门联合开展监督检查,积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支农资金专项检查,形成多层次、多角度监管财政资金的机制,加大对支农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四是充分运用财政投资评审、绩效监督等手段,积极探索建立支农资金的绩效考核体系,逐步扩大支农项目的绩效评价范围,将绩效考核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通过加强对资金使用过程的监管,不断提高支农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省财政厅
二○○七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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