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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2-05 生效日期: 2007-02-05
发布部门: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洪府厅发[2007]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落实。

二○○七年二月五日


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工作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精神,确保我市种子体制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圆满完成任务,现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种子市场监管,事关农业发展大局,不仅有利于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而且对确保国家粮食生产安全,促进农民增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基于此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责任重大,市里将成立种子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市政府副市长刘建洋同志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王肇赣、市农业局局长胡细泉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发改委副主任邓建新、市国资委副主任刘明、市编办副主任万淑华、市农业局副局长章晋槟、市财政局副局长万昱原、市工商局副局长陶成、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高运龙等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由章晋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区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以确保我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顺利实施。各县区人民政府还要根据国家、省、市工作意见和方案,认真制定各自实施方案,并于2月10日前报市农业局。市直各有关部门也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切实把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和种子市场监管工作落实到实处。
  二、改革工作重点和要求
  实行政企彻底分开是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的首要任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企业,必须完成政企脱钩任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参与和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剥离出去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事业单位性质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应当剥离经营职能,整体转化为种子技术推广服务单位或与种子管理、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合并,不再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各县(区)在实施过程中,要做到目标明确,工作细化,态度坚决,不留死角,并在2007年5月底前,全面完成政企用脱钩任务。
  种子企业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后,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和本地国有企业改制的有关规定,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要求,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情况下,通过产权转让、股份改造、兼并、破产、出售等多种形式,加快改制重组。在改制过程中,要做好富余人员分流和安置工作,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种子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应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各级种子管理机构要依法履行种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的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种子市场和种子质量的监管,具体职能是:贯彻执行有关农作物种子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并组织实施农作物种子发展规划;负责农作物种质资源及农作物新品种的保护和管理;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组织农作物品种的选育、引进、试验、审定、登记及推广应用;负责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查处违法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的行为;农作物种子管理的其他工作。上级种子管理机构对下级种子管理机构负有指导和监督职责。要落实好种子管理站的编制和人员问题,保障工作经费,要将种子管理站人员经费和公益性专项业务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对目前没有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差、基本设施落后的种子管理站,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切实帮助解决,保证种子管理工作正常开展。各地在种子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平调原有种子管理机构的资产。物价、财政部门要结合当前实际情况,对种子管理的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合理核定。
  同时,要严格企业市场准入,按照法定条件办理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切实加强对种子企业的经常性监督;严格商品种子管理,确保要符合品种审定、新品种保护、质量要求、加工包装、标签标注等有关规定。实行品种退出机制,发现经审定的品种已不适合农业生产需要或有难以克服缺点的,要及时退出。逐步建立“缺陷种子召回制度”,发现销售的种子有问题的,要及时更换。各级种子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大打击力度,在今年春季农作物种子销售的关键时期,全市统一组织种子市场大检查,严厉查处生产销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确保农业生产用种安全。
  三、实施步骤与时间要求
  各县区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实施意见》的统一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周密部署,认真实施。具体实施步骤可分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制定方案。各县(区)要认真组织学习两办文件,广泛宣传。进行人员、资产、登记造册工作,摸清家底,根据本地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改制工作方案。本项工作要求在2007年2月15日完成。
  第二阶段:组织专人,实施改制。各县(区)要组织专职人员从事体制改革工作,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限期完成。该项工作2007年5月底完成。
  第三阶段:督促检查,总结验收。各县(区)在2007年6月上旬开展自查,总结经验,找出问题,及时整改。6月中旬市政府组织检查督导组,开展交叉检查,统一验收,并将检查验收结果在全市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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