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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地方审计机关审计中央单位上缴中央财政收入给予地方财政分成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12-31 生效日期: 1987-12-31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审计局: 
  现将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地方审计机关审计中央单位上缴中央财政收入给予地方分成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结合我市的情况补充如下: 
  1.各区、县审计局按属地审查组织的市级企业收入的分成办法,仍按市财政局和审计局(86)财预字第959号文件规定执行。 
  2.各区、县审计局审查中央企业、事业单位应上交中央财政的收入,按签证单填列的入库数提取10%的分成,在年终决算时由市财政局和区、县财政局结算。 
  3.各区、县审计局,审计中央企业、事业单位和市级企业的收入(已进行签证上报或提取分成的),不再统计在大检查组织收入中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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