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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招生体检医学建议书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2-14 生效日期: 2007-02-14
发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卫生处、各招生体检站:
  为了进一步完善招生体检的工作,履行医疗卫生行业的职责,在去年单项(肝功能异常)试行的基础上,现将《招生体检医学建议书制度》印发给你们,作为《上海市招生体检操作常规(试行)》的补充工作制度,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
二00七年二月十四日

招生体检医学建议书制度


  为了进一步完善招生体检的工作,履行医疗卫生行业的职责,对招生体检时发现有异常体征、异常辅助检查结果和疾病预兆症状的考生发给《招生体检医学建议书》,并进行跟踪随访,帮助其得到及时的诊断和治疗,制定《招生体检医学建议书制度》如下:
  一、《招生体检医学建议书》的编写。由市招生体检组组织各区县招生体检站站长和主检医师,根据在招生体检中时常发现的异常体征、异常辅助检查结果和疾病预兆症状,统一编写《招生体检医学建议书》,排列汇编为《招生体检医学建议书系列》。
  二、《招生体检医学建议书》的发放。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中发现有异常体征、异常辅助检查结果和疾病预兆症状的考生发给相应的《招生体检医学建议书》;应届高中、中专、职校和技校考生,由招生体检站安排工作人员,按要求认真填写考生姓名和存根,在发放体检结论的同时,经学校卫生老师发给考生;往届生和在职职工等其他考生,由主检医师负责发放并填写考生姓名和存根。
  三、《招生体检医学建议书》的随访和随访结果登记。由招生体检站安排工作人员进行随访(以电话随访为主),同时按要求认真做好随访结果的登记;一般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结束前完成随访工作。
  四、汇总统计和统计资料的应用。各招生体检站的统计工作人员在做好单项统计的基础上,进行汇总填写《上海市招生体检统计表》(表8),报站长审核签名后,随同其它统计报表报送市招生体检组;各招生体检站站长应对统计报表进行分析,了解和掌握相关学科的体检质量并作为提高体检质量的“抓手”;同时,因申报技术职称需要上述资料写学术论文,可提出申请,市招生体检组给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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