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衢州市地方公用水力发电机组试行峰谷电价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2-28 生效日期: 2007-02-28
发布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浙价商[2007]62号

衢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衢州市柯山电站等11家小水电站峰谷电价实施方案的请示》(衢价工(2006)131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自2007年起,衢州电力局及其直属供电企业收购的地方公用水力发电机组上网电量试行峰谷电价,试行期一年。具体方案请你局会同有关部门在省局规定的地方公用水力发电机组最高上网电价范围内,峰谷电量比在65︰35-75︰25、峰谷电价比在1.5︰1-3︰1之间测算、核定,并报省局备案。
  二、上网峰谷时段划分:
  高峰时段:8︰00—22︰00;
  低谷时段:22︰00—次日8︰00。
  三、鉴于此项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请你局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协调、周密安排,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


浙江省物价局
2007年2月28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6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