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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武警部队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1-27 生效日期: 1995-01-27
发布部门: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军委关于整顿改革军队生产经营的决定》(中央军委文件〔1993〕8号,以下简称《决定》),加强对武警部队企业的管理,根据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结合武警部队企业的实际,现就武警部队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执行企业年检制度。 为便于及时、准确地掌握武警部队企业的基本情况,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授权登记管理的武警部队企业,每年的年检报表按规定增报一份,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后,由企业抄报各单位生产管理部门。每年6月底以前,各单位生产管理部门向武警总部后勤部生产管理部上报企业年检综合分析报告。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其年检报表在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同时,由企业抄报武警总部后勤部生产管理部。 
  二、武警部队企业登记注册必须持有武警总部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核准的有关证件。 按军委《决定》和公安部有关武警部队生产经营工作的规定,及武警总部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允许从事经营性生产的单位新设的企业,必须持有武警总部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核准的《军办企业设立批准书》、《军办企业法定代表人审批书》和《企业财务主管人员合格证书》(以下简称“三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对按规定不允许开办企业的单位新设企业,武警总部后勤部生产管理部不予核准“三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登记注册。已开办的武警企业(含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其他经营实体),必须按规定进行认真的清理整顿,经考核验收符合规定要求后,再予核准“三证”。凡无武警总部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核准的“三证”,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应在1995年3月底以前补办手续,过期未补办手续的,限期办理注销登记。 
  自1995年2月起,武警总部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核准“三证”,实行统一编号制度。编号排序由武警总部后勤部统一编制。凡无武警总部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核准的带编号、加盖公章和核准专用章的“三证”原件(复印件无效)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武警部队新开办公司,应当按照《公司》及其配套法规、规章执行。 
  三、对武警部队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开展有偿服务、科技开发和成果转让的项目实行《许可证》管理。 凡经主管部门批准,利用自有设施和技术优势,面向社会开展有偿服务、科技开发和成果转让(武警部队物资机构面向社会调剂、处理多余积压物资,开展储运有偿服务等,由武警总部后勤部物资部统一审批),须持有武警总部或总队生产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业登记,经核准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许可证》由武警总部后勤部统一制发。 
  四、对武警部队开办的公司进行审核。 凡未经武警总部或武警总部后勤部批准设立的武警部队所属贸易公司,原则上予以注销。确需保留的,应在1995年3月底以前补办武警内部审批手续,申领“三证”。 
  武警部队各单位不得经办期货经纪公司,已开办的,要抓紧清理撤销。 
  五、在武警部队内部任职的现役警官不得担任武警企业法定代表人。 武警部队新设企业,其法定代表人是现役警官的,必须持有主管部门证明其已辞去武警部队内部职务的材料,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方可予以登记注册。已登记注册的武警部队企业,其法定代表人为兼有武警部队内部职务的现役警官,应于1995年3月底以前办理有关内部免职手续,否则不得再担任该企业法定代表人。 
  六、清理武警部队企业登记注册的名称。 武警部队企业名称不得冠以武警部队代号、番号;已冠武警部队代号、番号的,应在1995年3月底以前,到该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否则应予撤销。 
  七、地方单位和个人挂靠在武警部队的企业和其它生产经营单位要限期脱钩。 地方单位或个人开办的企业和其它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挂靠在武警部队单位或武警部队企业上,不得挂武警部队企业名称或与武警部队有关的牌子,不得打着武警部队企业的旗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已经挂靠的,必须在1995年3月底以前变更主管部门和企业名称,与武警部队彻底脱钩。逾期未办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吊销其营业执照。 
  八、维护市场秩序。 严禁武警部队企业和个人打着部队代号、番号沿街摆摊叫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配合武警部队加强这方面的管理。 
  各级武警部队审批机关和企业登记注册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通知的要求,对武警部队开办企业进行审批和登记注册。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和登记注册的,要追究有关机关和当事人的责任。 
  武警部队各单位、各企业要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密切协作,坚持打击和取缔非武警部队单位和个人冒充武警部队单位和现役军人从事经商、办企业的违法活动。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文件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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