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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2-26 生效日期: 2007-02-26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甬财政资[2007]116号

各县(市)财政局、市属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特制定了《宁波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请大家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二OO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宁波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办[2006]51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07]21号)等文件精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将于2007年2月-6月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实施。为确保此次资产清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清查基准日和范围
  (一)清查基准日
  此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统一以2006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基准日
  (二)清查范围
  1.2006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包括乡镇、街道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事业单位包括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财政补助和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并由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代编预算的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且只有基本支出经费拨款或不定期财政拨款(项目经费)的事业单位、企业集团下属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等。
  2.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3.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经济实体,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经各地事改办批复拟改制的事业单位,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但须根据本方案规定由行政事业单位填报相关数据。
  二、工作原则和方法
  行政事业单 位资产清查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组织本级政府管辖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各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所属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市财政局对市属各部门和各县(市)、区的资产清查结果进行统一汇总。其中:
  (一)市属各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首先由各单位进行自查,然后请社会中介机构对自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各单位向财政部门上报的资产清查工作结果报告,应当包括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参与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由市财政局统一招标确定。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组织开展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时,自行确定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工作的方式。
  (二)经过清查的固定资产,要按照财政部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账卡,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奠定基础。
  (三)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各地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另行制订)和实际情况,对资产清查结果逐步予以核实认定。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结果核实、资产损溢认定等方面的具体权限,由市财政局根据此次资产清查工作的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三、工作内容和步骤
  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和《宁波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细则》(甬财政资[2007]15号)等有关规定,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做好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项工作。具体步骤如下:
  (一)准备阶段(2007年2月)
  1.学习资产清查业务知识,准备资产清查工作软件。
  2.拟订并印发资产清查有关工作文件和资产清查报表。
  3.召开全市行政事业资产清查工作动员部署会议,并组织对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
  4.市财政局组织招标,确定参与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
  5.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制定资产清查实施方案,组织本地区的培训,布置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二)实施阶段(2007年3月-5月)
  1.市属各部门设立资产清查工作机构,制定本部门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后进行自查。各部门于2007年3月20日前将《户数清理表》一式两份分别报市财政局资产处和对口业务处室。(详见附表)
  2.单位的自查结果经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后向主管部门报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各主管部门将本系统汇总审核后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电子及纸制材料于5月20日前报市财政局对口业务处室,各业务处室于5月31日前将汇总材料报资产处。
  市财政局对市属各部门(单位)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分析汇总,并形成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为2008年及以后年度预算编制提供支撑。
  3.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于2007年3月31日前将户数清理情况报送市财政局,于2007年5月31日前将本地区资产清查统计表汇总报送市财政局。
  (三)总结阶段(2007年6月)
  1.各地、各部门对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总结,于6月15前将工作总结报市财政局。
  2.市财政局对全大市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情况进行汇总报省财政厅和财政部。
  3.市资产清查领导小组对全市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总结、表彰。
  4.市财政局将根据资产清查结果,完善相关资产管理制度;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完善具体的实施办法。
  四、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领导,保证资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市里成立“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在市财政局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成立资产清查工作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本地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具体组织机构和职责,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自行确定。主管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由资产、财务、纪检、人事、基建、后勤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组织和工作机构,负责领导和实施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将组织机构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市资产清查办公室将通过《行政事业资产清查简报》对各地、各部门资产清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予以通报。
  五、技术保障
  本次清查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紧迫性强,信息系统顺利的建立和实施是本次清查工作能否按期保质保量完成的关键,各地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本地区网络及硬件设备环境准备工作,做好软件操作培训和对行政事业单位的技术支持和服务工作;在资产清查过程中,如发现系统问题,市财政局及时将财政部下发的补丁程序转发,各地财政部门要注意接收,并充分利用金财工程网络资源将补丁及时挂在内网、外网上,为单位下载软件提供方便。
  六、经费保障
  按照现行财政体制,除财政部统一配发资产清查软件和资料、市财政统一印刷资产清查报表及编制说明等外,各级财政分别负担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所需经费,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资产清查专项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参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所需费用,由市财政局统一支付。
附表:单位户数清理表
年   月   日
填报部门(公章):       单位:户
单位分类情况 列入清查的户数 未列入清查的户数
行政单位
事业单位
其中:企业化管理的单位 ————
社会团体
其他
合计
事业单位兴办的经济实体 ————
行政单位未脱钩的经济实体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负责人:
注:1、本表应随附按类别列示的单位名单。
2、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事业单位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但须由行政事业单位上报相关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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