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市防火门市场实行严格监管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2-05 生效日期: 2007-02-05
发布部门: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吉市政办函[200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强我市防火门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着力解决全市防火门生产、流通、使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全社会公共安全保障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吉林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从2007年2月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对防火门市场实施严格监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
  市政府成立防火门市场监管工作领导小组,集中整顿全市防火门市场中存在的各种突出问题,彻底清查防火门市场,规范防火门市场秩序;同时要建立起长效机制,对防火门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将假冒伪劣防火门产品依法清除出吉林市市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支队,   二、强化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要加大对防火门产品查伪打劣工作的力度,务必做到“三个严格”,即严格监管、严格检查、严格处罚。要对防火门的生产、销售、安装、使用等环节实施全过程整治,重点加强销售和使用环节的整治工作。
  严肃查处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伪劣和不合格防火门的违法行为。各类防火门在进入吉林市市场时,必须具有公安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出具的型式产品认可证书,并由相关部门抽样送到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要严禁销售。实行防火门使用单位责任制。对使用防火门的建设单位要进行全面抽检,对使用假冒伪劣防火门所造成的工期延时、影响验收和经济损失的,要由使用单位负责。对使用假冒伪劣防火门的工程,有关部门不予验收合格,建筑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对发现的防火门存在质量问题和制假售假等行为的,要严格做到“五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假冒伪劣和不合格防火门的生产者,一律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对持证造假的,一律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要上报有关部门撤销其型式认可书,停用证书及认可标志;对销售假冒伪劣和不合格防火门的,一律依法没收非法产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擅自降低技术标准、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偷工减料进行安装维修的,一律依法责令其无条件改正;对使用假冒伪劣和不合格防火门的,一律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明确职责,提高联合执法的整体效能
  市消防支队主要负责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组织、协调、调度、情况收集与反馈,疑难或重大案件的处理等项工作;同时,和市公安局一道重点打击销售、安装、使用假冒伪劣和不合格防火门的违法行为。对在我市流通、使用领域里发现生产不合格防火门的企业,要与市质监部门联合查处。
  市质监局主要负责打击生产领域中质量上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防火门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以及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
  市工商局主要负责打击假冒或仿造他人的注册商标、商品名称、包装或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伪造产地,以及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做误导性的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活动。
  市建委主要负责打击工程设计中不使用或建设中不安装使用合格防火门的违规违法行为。
  2007年3月底前,要对全市销售、使用防火门的单位开展一次全面的抽检行动。此项工作由市消防支队牵头,市质监局配合。对抽检结果不合格的单位要在媒体上公布。市消防支队和市建委要加强严格监管。要对建设单位施工图中的消防设计进行严格审查,在对房屋进行综合验收时,首先要做到消防验收必须合格。在防火门产品质量合格的前提下,鼓励使用吉林市地方产品。
二○○七年二月五日

附件:吉林市防火门市场监管工作领导小组
  杨柱山 市质监局副局长
  李继臣 市工商局副局长
  何宝林 市建委副主任
  朴哲龙 市消防支队支队长
  成 员:王志力 市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处长
  胡云杰 市质监局质监处处长
  李树军 市工商局消保处处长
  高志军 市建委科技处处长
  赵国华 市建委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心主任
  韩 石 市建委建工处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支队,办公室主任由市消防支队朴哲龙兼。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2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