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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物价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物价局黑价格字[2007]10号文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1-23 生效日期: 2007-01-23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各医疗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精氨酸等354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黑价格字[2007]10号)以电子版的形式转发给你们,请各医疗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查询请登陆齐齐哈尔市价格信息网站“价格与收费政策查询”栏目(//qqhrwjj.gov.cn/search/index.asp)。

二00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附:黑龙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精氨酸等354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黑价格字[2007]10号


各市(地)、县物价局,省垦区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精氨酸等354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98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此次制定的药品价格,不区分盐基、酸根和注射用水、氯化钠溶液、葡萄糖溶液等溶剂(液)类别,均按以通用名制定公布的价格执行。
  二、本通知制定的药品价格为GMP价格,非GMP价格按GMP的价格下浮30%执行。
  三、本通知制定的药品价格中未列的规格,各医疗机构要按《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中的规定,核定临时零售价格并从2007年1月26日起执行,同时报所在市(地)价格主管部门(省属医疗机构报省物价局、垦区医疗机构报省农垦物价局)。各市(地)价格主管部门汇总后于2月5日前转报省物价局。省物价局将另行发文予以补充制定公布。《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中没有规定的,应报省物价局重新核定零售价格后方可销售。
  四、招标采购的药品,政府定价高于中标药品零售价格的,不得上调;政府定价药品低于中标药品零售价的,按政府定价执行。
  五、国家文件附表二中阿罗洛尔规格应为l Omg x 1 0(定价目录序号为701)。
  本通知所列的最高零售价格,自2007年1月26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精氨酸等354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在进行成本和价格调查、专家评审,以及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我委研究制定了精氨酸等354种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一所列药品价格为达到GMP标准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其中氨甲环酸小容量注射剂因国家标准发生变化,川芎嗪粉针因适应症争议问题,在我委未正式公布其最高零售价格前,暂按现行价格执行。标注执行临时价格的,我委将根据市场变化情况进一步研究后公布其正式价格。
  二、附表二所列药品价格为专利、原研制药品或单独定价药品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其中,江苏常州千红生化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胰激肽原酶、北京华靳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果糖二磷酸钠、长春天诚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氨甲环酸、百特公司生产的人血白蛋白,参照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单独定价论证结果,暂给予单独定价资格。本通知执行后,我委将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后核定公布其正式最高零售价格。
  三、市场上流通的附表一中的非GMP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现行规定的GMP与非GMP药品差价核定公布。
  四、附表一中未列的剂型及规格、附表二中未列的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及有关规定,制定公布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
  五、对于没有规定差比价关系的补充剂型规格品,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降低价格、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制定公布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
  六、附表一、二所列药品价格自执行之日起,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实际采购价格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零售包装单位内含2支以上注射剂的,医疗机构在拆零出售给患者时,应按照该零售包装单位零售价格除以包装数量计算单支零售价格。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有关药品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变化的跟踪调查,发现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与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的药品,要及时向我委报告,并采取措施降低相关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专利、原研制及单独定价药品,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在地区间的差异超过5%时,我委将参照其较低的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及时调整并公布其最高零售价格。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应于2007年2月12日以前,制定公布相关药品补充剂型规格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并及时报我委备案。
  九、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引导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照常生产经营和使用降价药品。医疗机构销售附表所列药品数量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明显变化的,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调查,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要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本通知自2007年1月26日起执行。
  附表:一、GMP标准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表(略)
   二、专利、原研制及单独定价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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