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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2-09 生效日期: 2007-02-09
发布部门: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沈政办发[2007]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二月九日

沈阳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60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71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从现在起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任务与目标  
  (一)工作任务。  
  1.严厉打击、坚决取缔以“拉人头”、团队计酬、收取入门费等方式以及通过互联网、假借直销名义进行的传销活动。
  2.重点惩处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打着职业介绍、招聘兼职等幌子,诱骗学生参加传销的行为;为传销提供条件的行为。
  3.集中力量查处通过互联网传销、利用传销非法集资、诈骗等严重危害社会的重点案件,严惩从事传销活动的单位、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摧毁传销网络。严厉查处暴力抗法以及传销引发的盗窃、抢劫、非法拘禁、杀人等恶性刑事案件。
  4.依法规范直销行为,查处违规招募、违规培训、违法计酬等行为,坚决取缔直销企业从事传销的行为,严格执行直销企业市场退出制度。
  5.进一步完善打击传销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快打击传销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建立传销组织者、策划者及骨干分子档案,探索建立社会查询制度,健全群众投诉、举报及举报奖励制度。以宣传《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为重点,宣传《沈阳市查处传销和变相传销办法》,抓好对农民工、在校学生、下岗人员等重点群体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防范传销的意识和能力。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行动,使传销活动数量明显减少,反复势头基本得到遏制;其他地区传销活动得到有效控制,经常性、规模化的传销活动基本杜绝;群众识别、防范传销的能力进一步增强,被骗往异地参与传销的人员明显减少;防范和打击传销活动的长效机制初步建立。
  二、工作措施与要求  
  (一)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工商、公安、外经贸、商业、法制、信息、教育、监察、财政、民政、银监、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等部门参加的沈阳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打击传销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各区、县(市)政府也要成立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本地区打击传销工作。  
  (二)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加强调研和督办工作,认真研究专项行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按照“全市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和“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强化地方政府的责任,将打击传销工作作为综合治理和社会稳定的主要内容,落实工作制和责任追究制。要针对传销活动的新特点和突出问题,对专项行动进行全面部署,逐级分解落实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确保抓出成效。要积极引导开展创建“无传销社区”、“无传销村屯”活动,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打击传销专项行动的积极性。  
  (三)此次专项行动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为主,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大案要案共同开展调查。各地区的工商所和公安派出所要紧密配合,充分发挥打击传销“第一道防线”的重要作用,对传销窝点共同取缔。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密切配合。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行动的指导和督查。根据有关举报投诉,及时查处传销活动。在查处传销中发现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将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2.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坚决查处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传销行为。严惩聚众闹事、围攻阻挠执行公务人员的不法传销分子。加大对传销犯罪的打击力度,快速侦破一批大案要案。
  3.人民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应组织商业银行按有关政策规定,协助有关执法部门对传销人员及组织的往来账目、资金进行查询或冻结,打击利用传销非法集资的行为。
  4.信息产业部门要加大对利用互联网传销以及为传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为的监控和查处力度。
  5.教育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对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防范意识,严防传销活动进入校园。对受骗参与传销的学生,要及时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6.监察部门要依法加强监察。对领导不力、实行地方保护、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其领导责任;对监管不力,敷衍推诿,甚至包庇、纵容、支持参与传销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7.民政部门要积极参与清查传销组织和人员,全力做好善后工作。对被骗参加传销的生活特别贫困、需要救助的特殊群体进行救助。
  8.商业部门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的监督管理。
  9.法制部门要积极研究和探索有关打击传销的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和细化工作,为打击传销活动提供有力的保障,同时加强对打击传销活动的执法监督,促进打击传销专项活动有效开展,提高打击成效。
  10.城镇居委会、农村村委会在打击传销专项行动中要充分发挥作用,建立群防群控的治理机制,及时发现、举报传销活动。
  11.新闻宣传单位要配合做好相关宣传工作,公开揭露传销活动的危害性、欺骗性,曝光典型案件,宣传专项行动成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7年2月底前)。各区、县(市)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具体方案,组织专门执法力量,对辖区内传销活动的地点、人员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排查案件线索、深挖高层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各区、县(市)制定的实施方案要报送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7年3月-7月)。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省政府专项行动方案和本方案积极开展工作。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摧毁传销网络。市打击传销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集中组织全市性的大规模清查行动,形成打击传销专项行动的强大攻势。
  (三)总结阶段(2007年8月-10月)。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前段工作的基础上,总结和推广打击传销工作中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打、防、控”相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市工商局、公安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检查。各地区要将开展专项行动情况报送市打击传销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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