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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2-12 生效日期: 2007-02-12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大地税函[2007]19号

各基层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5)20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5)8号)精神,优化纳税服务,增强公众纳税意识,进一步提升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质量,大连市地税局自2007年起推行向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寄递完税证明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开具完税证明工作的重要意义
  由税务机关向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是落实“聚财为国,执法为民”宗旨的具体体现,是优化纳税服务、推动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提升个人所得税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既是国际惯例,也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管理工作的发展方向。开展此项工作不仅有利于满足纳税人实际需要、促进税法知识普及、培养公民依法纳税的责任感和自豪感,而且在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深化税制改革、构建和谐社会方面都发挥着积极作用。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应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建立健全工作运行机制,积极创造有利条件,逐步推进完税证明寄递工作的顺利、快速开展。
  二、认真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完税证明寄递工作的有序进行
  各县市区地税局要制定具体的业务流程,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完税证明的管理、开具和寄递工作,确定各自业务处理范围,包括完税证明的领用、数据的核对、证明开具、收件人地址确认及寄递等项工作。
  税务机关应根据扣缴义务人明细申报的资料及其他涉税信息,建立并完善个人收入档案制度,按月存储纳税人收入和纳税情况,实现对纳税人收入纳税情况的“一户式”管理的要求,为将来扩大完税证明的开具范围做好准备。
  三、明确责任,保守秘密,防止完税证明的涉税信息泄漏
  鉴于个人完税证明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各县市区地税局在数据交接、完税证明开具、投递和退信过程中要制定严格的保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严禁任何无关人员接触数据及相关完税证明,确保各环节工作快速、有序、安全地进行。
  四、开具和管理完税证明的有关要求
  (一)完税证明的样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为一联式凭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市局负责印制。
  (二)完税证明的管理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不作为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但其领发、保管、作废、停用处理和盘点等方面的管理应比照税收完税证,按《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填用人每月应持票款结报手册上报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填用情况。丢失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应查明责任,对责任人每份处以100元罚款。 
  (三)完税证明的开具范围
  对扣缴义务人实行了明细申报以及纳入重点管理的纳税人,无论扣缴义务人是否给纳税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以及纳税人是否提出要求,税务机关均应根据系统内掌握的扣缴义务人明细申报信息和其他涉税信息,汇总纳税人全年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经核实后,于年度终了为纳税人按其上年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开具一张完税证明。
  2007年3月15日之前,各县市区地税局要根据2006年度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明细情况,选择社会知名人士、部分高收入重点纳税人,认真核对其纳税记录,据实开具完税证明。市内四区、先导区局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人数不得少于100人,其他各局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人数不得少于50人,以后逐步扩大开具范围。
  (四)完税证明内容的录入和打印
  各县市区地税局对需要开具的完税证明,从04版软件申报征收系统进入,在“个所税申报管理”模块下的“打印完税证明”窗口按内容逐项录入,其中“完税证明批号”一项根据所打印的纸质完税证明上印刷批号填录,如“(2007)大地个证”;“完税证明号”项目填录对应纸质完税证明上的印刷号码。在打印2006年度个人完税证明时,“税款所属起始”统一填为“200601”,相应“税款所属截止”填为“200612”。内容填录完毕后,先保存再打印完税证明。
  (五)完税证明的送达
  完税证明开具后,使用市局统一印制的税务专邮信封寄递。各县市区地税局可结合实际,采取由税务机关直接邮寄、由纳税人自行到税务机关领取等多种方式,确保完税证明准确、安全送达纳税人手中。
  各局要结合本通知要求,制定完税证明开具、寄递的具体方案,明确工作内容和职责,并及时向市局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给市局。


二○○七年二月十二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样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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