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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检验检疫局关于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出口免税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06 生效日期: 2007-03-06
发布部门: 辽宁省检验检疫局
发布文号: 检办食[2007]70号

各分支局、办事处及旅顺工作组:
  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口免税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07]123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按照通知要求抓好落实。为保证备案工作顺利进行,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辽宁局食检处负责辽宁地区经营进口免税食品、化妆品的免税经营单位备案管理工作。
  二、各单位负责本辖区内已备案的免税经营单位进口的免税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工作。
  三、各单位负责本辖区内进口免税食品、化妆品信息登记表受理工作,制定检验检疫工作计划,并及时将信息登记表和检验检疫工作计划上报辽宁局食检处。
  四、在对进口免税食品、化妆品进行检验检疫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上报辽宁局食检处。
  联系人
  郜兵(13940990209)     高田一郎(13842889367)
  联系电话:0411-82583563
  传真:0411-82637838


二○○七年三月六日


附:关于进出口免税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质检食函[2007]123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规范免税经营单位进口食品、化妆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本着企业自愿的原则对辖区内经营进口免税食品、化妆品的免税经营单位实施备案管理。备案时,免税经营单位需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供企业名单。备案时,免税经营单位需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供企业名单、地址、法人代表、主管部门、经营范围、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每年1次将辖区内的免税经营单位备案信息报总局。
  二、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对辖区内备案的免税经营单位进口的免税食品、化妆品可免于加贴中文标签,免于标签符合性检测,在受理报检时不要求提供标签样张和翻译件。
  三、为便于备案免税经营单位进口的免税食品、化妆品及时进入经营场所,对可提供3个月以上进口计划及进口产品信息的,检验检疫机构可根据经营单位进口计划,制定检验检疫工作计划,对该时间段内多次进口的同一品种食品、化妆品,将总进口量按一次进口数量计,确定总抽样数量,制定抽样计划,在分批次进口时按计划抽取。
  四、未备案的免疫经营单位进口免税食品、化妆品按一般贸易进口实施检验检疫。
  五、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机构要加强进口免税食品、化妆品的后续监管。所有进口免税食品、化妆品只能在免税经营场所销售。如经相关部门批准转入国内的有税销售,应由检验检疫部门按一般贸易进行检验检疫。
  六、对于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产品,检验检疫机构应立即通知经营单位进行封存、撤架和召回,以保证消费者安全。相关信息应及时上报总局。
  各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免税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中遇到问题的,请及时上报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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