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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种子公司及有关经营单位:
根据《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二00六年度进一步加强农资价格管理的通知》(黑价联字[2006]14号)精神,今年我市仍实行种子中准价格管理制度。
一、按照市物价局齐价字[2007]6号《关于加强2007年农资价格管理的通知》精神,经对我市市区粮食种子市场经营和价格情况的调查、测算,同时针对今年种子生产、经营及品种结构变化的实际情况,将市区粮食种子中准价格予以明确。详见附表《2007年市区粮食种子中准价格表》。
二、具体销售价格,由各经营单位根据市场供需情况,在中准价格基础上、幅度限定内自行确定,批发价格上浮不超过8%,下浮不限;零售价格上浮不超过8%,下浮不限。
三、本次未经确定的玉米种子及大豆、小麦、水稻种子的中准价,鉴于我市经营较少,将采取一次一批的办法进行管理。
四、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销售或弄虚作假、自行确定价格的违法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二00七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