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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物价局转发《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克东县城市供水价格的批复》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22 生效日期: 2007-03-22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克东县物价局:
  现将《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克东县城市供水价格的批复》(黑价格字[2007]5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确保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用水,对特困低保户用水要给予一定的减免和补偿,请你县按省局批复意见给予落实。
  在调整城市供水价格方案实施前,由你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并密切关注居民及企事业单位的反映,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给我们。

2007年3月22日

附: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克东县城市供水价格的批复

黑价格字[2007]58号


齐齐哈尔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克东县城市供水价格的请示》(齐价呈[2007]4号)收悉。克东县城市供水价格已十几年未做调整,由于该县特殊的地理地貌,取水井深要到达地下,350米,动力费支出较高,近年来又投资新改扩建了水厂,增加了净水装置,提高了供水保障率,改善了水质。加之电价上涨、工资提高、供水设备与管网维修费用逐年增加,致使供水成本上升,企业经营亏损。遵循城市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以及《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有关水价分类的规定,并充分考虑听证会意见、成本监审报告和克东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决定,经研究,同意对该县城市供水价格进行适度调整。
  一、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调整为3.10元。
  二、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每立方米调整6.20元。
  三、特种用水每立方米调整为8.20元。
  克东县供水公司要加强内部管理,通过进一步加强管理、扩大售水量、降低水损、提高供水保障率、加大水费收缴力度等措施提高企业效益。此次水价调整后,每年要从每立方米水价收入中拿出0.10元,专项用于居民家中无水表或已淘汰报废水表的用户,在安装、改造符合国家标准的用水计量设施时的辅助材料、劳务以及维修费用的支出,为居民一户一表,抄表收费到户和逐步实行国家提出的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打下基础,具体操作方法请按照《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这部分资金要拨款到位,专款专用,此项工作由克东县物价局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36号文件中确保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用水,切实做好对低收入家庭的水费减免工作的有关精神,建议你县对特困低保户用水给予一定的减免或补偿。
  按国家规定,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方案实施前,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向社会进行公布,密切关注居民及企事业单位的反映,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给我们。
  此价格自2007年4月1日起执行。
  特此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
二00七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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