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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16 生效日期: 2007-03-16
发布部门: 陕西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陕建发[2007]38号

各设区市规划局(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
  根据省文明办《关于印发〈2007年为未成年人办10件实事工作目标及任务及责任分工〉的通知》(陕文明办[2007]5号)的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规划建设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未成年人活动场所规划建设工作的认识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未成年人活动场所是保证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载体。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大意义的认识,把为未成年人提供课外活动的场所建设作为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相关精神,认真做好城市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规划、新建、使用及管理工作。
  二、把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工作纳入城市规划管理
  各市、县要把包括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在内的文化、教育、科技、体育等公共设施的规划内容,作为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纳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详细规划。各市要将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用地纳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保证用地的需求。各级规划主管部门对未按规定配套规划建设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批准建设。对未按规划建设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要责令建设单位限期纠正。
  三、加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规划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把是否按国家标准配置了未成年人活动场所作为房地产开发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不得随意改变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用地性质,确需改变的要提供新的场地并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批。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成后,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不得挤占、挪用、出租青少年活动场所用于其他商业目的。对未按要求建设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开发项目,责令开发企业限期纠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将其不良行为纳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对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企业要依据物业管理合同对未成年人活动场所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各市(区)规划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规划建设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于12月初上报省建设厅,以迎接省有关部门的检查和考评。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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