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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开展市区内重点街路区域牌匾、户外广告设施清理整顿工作有关事宜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03 生效日期: 2007-04-03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发布文号:

为了进一步改善城市景观环境,加强对哈尔滨市牌匾、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规范其设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哈尔滨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及《哈尔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市区内重点街路区域设置的牌匾、户外广告设施开展清理整顿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清理整顿工作范围
  东大直街、西大直街、中山路、红军街、霁虹街、经纬街、埃德蒙顿路、城乡路、友谊路、大新街、北新街、东北新街、南十四道街、海城街、尚志大街、红旗大街、康安路、和兴路、和平路、先锋路、中宣街、长江路、新疆大街、果戈里大街、宣化街、文昌街等街路,秋林一博物馆地区(东起阿什河街一西至北京街,南起花园街一北至邮政街)、火车站广场周边地区、公路大桥引桥周边地区、经纬广场周边地区、和平广场周边地区、国际会展中心周边地区、爱建社区,教化电子大世界、南通电子大世界、海城装饰材料市场、黎华家具城、红旗家具城等周边区域及市区内245栋保护建筑。
  上述范围道路红线内、道路红线外50米范围内,占用道路、广场、绿地,依附桥梁、灯杆、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设置的牌匾及各类固定户外广告设施,均属本次清理整顿范围之内。
  对未列入本通告范围内的其他街路牌匾、户外广告设施的清理整顿工作,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和标准依法组织实施。
  二、清理整顿工作安排
  (一)申报登记
  凡属本通告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单位,应在2007年4月5日至2007年5月10日期间(节假日、休息日除外),到新阳路34号哈尔滨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8楼“重点街路牌匾户外广告设施清理整顿办公室”申报登记。具备下列材料的,应持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营业执照、广告设施现状照片、载体权属单位产权证明、载体使用协议、广告发布合同、管理部门审批文件及工商登记手续。
  (二)清理整顿
  依据有关法规、《哈尔滨市重点街路户外广告设施整治规划》及《哈尔滨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定》等规范文件,对本次整治范围内的牌匾、户外广告设施,经认定后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对具备合法有效的审批手续,在设置形式等方面符合城市规划及交通安全要求的店面牌匾、户外广告设施,依法保留。按《哈尔滨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规定应交空间资源占用费而未交费的户外广告设施,需交纳空间资源占用费。
  2.对不具备合法有效的审批手续,在设置形式等方面符合城市规划及交通安全要求的牌匾、户外广告设施,依法处罚后给予办理相关审批及工商登记手续。其中,牌匾审批期限为1年,户外广告设施审批期限为3年。
  3.对不具备合法有效的审批手续或虽具备合法有效的审批手续但未按批准形式设置,在设置形式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经整改后能够符合城市规划及交通安全要求的牌匾、户外广告设施,限期自行整改,经验收合格并依法处罚后,办理相关审批及工商登记手续。其中,牌匾审批期限为1年,户外广告设施审批期限为3年。
  4.对违反相关法规规定,利用政府机关、保护建筑、交通标志及交通设施设置的违法、违章广告设施,对城市景观破坏较为严重、不符合保留或整改条件的牌匾、户外广告设施,拒不按整治要求按期整改的牌匾、户外广告设施等,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的,依法执行强制拆除,并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三、在本次整治范围内的各牌匾、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单位要积极做好协助配合工作,保证本次清理整顿工作顺利完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按要求申报也不说明情况的户外广告设施,按无主户外广告设施依法处理(咨询电话:84553022、86772532)。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局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
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哈尔滨市公安局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〇〇七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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