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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16 生效日期: 2007-04-16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庆政办发[2007]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全国第六次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落实好中央领导对松花江流域污染治理工作的重要批示,切实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依法惩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市政府决定于2007年4月至10月,继续在全市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
  一、整治范围
  (一)涉及饮用水源地安全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各类工业园区内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
  (三)建设项目未执行“三同时”制度的违法行为;
  重点对石油、化工、造纸、食品加工、制药、酿造、涉铅等行业和县(区)所属企业及招商引资企业进行整治。
  二、整治重点
  (一)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二)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
  (三)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情况;
  (四)企业污染物排放及排污费缴纳情况;
  (五)企业限期治理完成情况;
  (六)省、市、县挂牌督办企业整改情况;
  (七)落后工艺和设备淘汰情况;
  (八)地方保护土政策清理情况。
  三、整治措施
  (一)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投产的企业,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限期补办环评手续;
  (二)对违反“三同时”规定,未建污水治理设施已投产的企业,责令停止生产,建设污水处理设施;
  (三)对未按规定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限期验收,逾期不申请验收的,责令停产;
  (四)对污染物超标排放,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企业进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限产限排,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关停;   
  (五)对擅自闲置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责令改正。对未按规定设立排污口标识的企业,要限期整改;
  (六)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对属于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按规定予以淘汰;
  (七)对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所有污水排放口、以及2000年以后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的直接排污口予以坚决取缔;
  (八)对弄虚作假和屡查屡犯的违法排污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对达标无望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彻底关闭;
  (九)对依法责令停止生产的企业,企业不执行的,县、区政府要采取断电、断水等强制措施,迫使企业停止生产;
  (十)对拒缴、欠缴排污费的违法企业要进行追缴,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十一)对城市污水处理厂要加强监管,限期安装在线监控装置;
  (十二)对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地方“土政策”,依法废止;
  (十三)对在检查中发现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或其它环境违法行为,依照环保法律法规可处罚款的,应从重处罚。
  四、时间安排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采取各县(区)自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检查方式进行。专项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摸底阶段(2007年4月15日~4月30日)
  各县(区)、高新区、各大企业要结合实际情况,对辖区内或所属重点污染问题进行认真梳理,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建立重点监管企业档案。各县(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实施方案、辖区内工业排污企业名单、专项行动信息负责人联系方式以及阶段情况,要于2007年4月28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2007年5月8日~9月30日)
  各县(区)、高新区、各大企业要组织有关部门集中力量,对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企业违法排污问题、工业园区违法问题、造纸及涉铅企业违法问题以及建设项目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问题进行调查和整治。对发现的问题,不能一查了之,对整改落实情况必须进行复查,一抓到底,保障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不定期组织督察组到各县区、大企业进行督查,重点督办自查情况及违法排污企业的整治情况。公开查处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对在整治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不报、处理不力、玩忽职守、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的要一查到底,并严肃追究县、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责任。
  各县、区挂牌督办企业名单、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污企业情况、建设项目及工业园区内环境违法企业名单,于2007年6月1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总结阶段(2007年10月)
  各县(区)、高新区、中省直大企业要认真总结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并于2007年10月10日前向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辖区本单位专项整治行动的自查总结,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总结。自查总结以正式文件和电子版方式上报。
  电子信箱 jyt99999@tom.com
  五、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市长王洪恩同志担任,市长助理、市监察局局长、市环境保护局局长为副组长,市环境保护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监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司法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日常协调工作。
  办公室主任:徐国忠(兼)  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办公室副主任:李洪亮     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
  联系电话:0459一6280708 4623805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专门督察组负责不定期的督促检查工作。
  第一组 组 长:刘长富
  成 员:刘玉芳 李善日 马景峰 杨 锋
  负责龙凤区(开发区兴化园区)、红岗区、大同区(开发区林源园区)及辖区内中省直大企业
  第二组 组 长:徐国忠
  成 员:崔海军 冯树民 徐 昌 高俊杰 杨晓英
  负责让胡路区(开发区宏伟园区)、林甸县、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及辖区内中省直大企业
  第三组 组 长:张信芳
  成 员:孙树海 张学臣 全国庆 荣皓月 张宏伟
  负责高新区主体园区、萨尔图区、肇州县、肇源县及辖区内中省直大企业
  第四组 组 长:冯建国 
  副组长:于春梅 石阜东 张海军
  成 员:韩 岳 刘玉军 李国英 韩忠祥
  负责全市环保专项行动效能监察工作。
  六、有关要求
  (一)各县(区)、高新区要对辖区内所属企业进行全面排查,中省直大企业要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做到排污企业底数清,重点企业排污情况清,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清,企业缴纳排污费情况清。
  (二)对重点监管企业,县区政府要有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人;对专项整治行动迟缓、开展不利的要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影响的,要追究政府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对于典型违法案件,要公开曝光。
  (三)各成员单位要继续加强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和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 
  (四)各成员单位要严格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能,切实加大监管力度。经济管理部门负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整治;监察机关要依法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大环境保护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力度;工商部门要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要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加强监管。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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