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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煤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指导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14 生效日期: 2007-06-14
发布部门: 重庆煤监局
发布文号: 渝煤安监办字[2007]136号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重庆煤炭(集团)公司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安监总煤矿字〔2005〕13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渝办发〔2007〕140号)等文件精神,严厉打击非法和违法生产行为,规范煤炭生产秩序,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有效遏制煤矿事故多发势头,重庆市政府决定集中三个月时间,在全市开展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就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工作职责,认真开展好专项行动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实施。煤矿企业是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要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主体,要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重庆煤炭(集团)公司对所属煤矿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有组织领导职责,要对各煤矿企业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督查。重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加强检查指导,依法开展安全监察工作。
  二、明确工作重点,增强专项行动实效性
  根据重庆市煤矿安全生产的实际,此次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重点为:重点区县是南川、万盛、石柱、奉节、永川。重点矿井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害威胁严重矿井,事故多发矿井、停产整顿矿井、抽、采、掘关系失调的矿井。重点隐患是超层越界开采,无风微风作业,以掘代采生产,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四位一体”防突措施不落实。重点场所是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大、水害威胁严重、通风管理薄弱、采煤方法不正规的采掘工作面。认真开展好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宣传教育是基础,隐患排查是关键,落实治理是根本,监督检查是保证,指导服务是手段。不同的区县、不同的煤矿有不同的特点,工作重点有所不同。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开展工作,增强专项行动的实效性。
  三、抓好自查自改,落实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
  煤矿企业是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以及此次隐患排查治理重点内容,全面开展排查治理,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制订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并将排查治理方案和自查自纠结果上报区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
  董事长、总经理,业主、矿长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亲自做出工作安排部署,深刻吸取本企业和其它企业以往发生的事故教训,认真查找和整改安全生产隐患和问题,结合实际组织制订具体方案,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工作。
  煤矿企业要建立检查责任制,落实检查人员责任,建立检查档案,明确登记检查时间、检查地点、所检查出的问题、检查人员签字等内容。对检查时已存在安全隐患而检查人员不负责任未提出整改意见的,要追究检查人员责任。要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填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情况登记表,并上报区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凡存在国务院第446号令规定的15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之一的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重大隐患登记表报送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备案,自觉接受行政执法监督。煤矿企业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制定隐患治理计划,落实隐患治理的人员、资金、措施、进度和责任。
  煤矿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安委办明电〔2007〕9号)和重庆市安委会办公室(渝安办[2007]30号)文件规定的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内容和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工作。要把瓦斯事故隐患和水害隐患作为排查重点。抓好瓦斯抽采系统、安全监控系统、矿井通风系统的建立和完善。抓好矿井岩溶水、老窑积水、地面洪水的探水防水工作,切实保证防雷击、防排水的设备和设施完好,加强煤矿矸石山的安全防范。
  国有重点煤矿要深刻吸取最近几个月来,全国国有大矿发生的一系列瓦斯爆炸、煤与瓦斯突出和透水事故的惨痛教训,认真落实国家安监总局等7部委局《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抓死角、抓薄弱环节、抓系统缺陷的整改。在排查治理隐患的同时,深入开展质量标准化活动,建设本质安全型、安全高效型矿井,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四、抓好督促检查,落实政府隐患排查治理监管责任
  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一是要按照上级的部署和要求,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出具体安排,做到工作有计划、有步骤、有措施、有落实。
  二是要督促煤矿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督促法定代表人牵头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工作迟迟不开展或不认真开展的,要采取坚决果断措施从严处置。
  三是要对煤矿企业填报的安全隐患自查情况表予以认真核查。对弄虚作假的要从严处置;对短期内难以治理整改的,要督促煤矿企业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限期完成。
  四是要督促煤矿企业制订加强安全监控、落实抢险应急、压产减人等安全防范措施并认真落实。对长期存在重大隐患、迟迟得不到治理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五是要督促企业认真执行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制度,保证安全隐患治理的资金投入。
  五、抓好检查指导,落实煤监机构国家监察责任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将以组织督查组和参与国务院安委会、市政府督查组的方式,从七月份起,对重点区县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督查,并对部分区县进行抽查。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要对辖区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巡查,并及时予以工作指导。同时,要创新安全监察工作方式方法。对国有重点煤矿、煤与瓦斯突出和水害治理工作迟缓的矿井实施重点监察,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矿井实行挂牌监察,对抽采、采掘、通风等系统有重大调整的矿井实行备案监察,对事故矿井实施解剖式监察,以增强监察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我局各处室和监察分局(工作站)在安全监察执法中,一旦发现区县(自治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推进迟缓、安全监管主体责任不落实的,要及时向区县人民政府发出“建议书”;一旦发现煤矿有越层越界的,要立即通报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进行查处;一旦发现煤矿企业对查出的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的,一律按高限予以经济处罚并责令停产整顿; 一旦发现煤矿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落实、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予以严厉处罚。情节严重的,要向区县政府提出关闭建议。其中,是属于国有重点煤矿的,还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六、抓好工作结合,全面推进煤矿安全工作
  (一)专项行动要与打好“两个攻坚战”相结合
  生产和建设矿井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是这次专项行动的主战场,但切不可忘记和忽略拟关闭矿井和资源整合矿井的安全隐患。拟关闭矿井的安全隐患往往更严重,只有关闭到位了,隐患才能彻底根除。因此要加快关闭进度、加大关闭力度。对实施资源整合的煤矿,必须坚持先关闭后整合的工作原则,整合后的煤矿只能是一个法人主体、一套生产系统、一种管理模式。专项行动期间,整合煤矿必须确定整合主体,关闭被整合矿井,履行完工程建设程序进入建设阶段,否则一律关闭。
  要打好煤矿瓦斯治理攻坚战,建立健全瓦斯防治工作机构,落实瓦斯防治工作责任制,夯实瓦斯防治工作基础。在本次专项行动中,要把加强瓦斯抽放系统、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和矿井通风系统建设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一个重要内容,以保证煤矿各生产系统运行可靠并发挥应有作用。
  (二)专项行动要与实施好监察执法计划相结合
  各煤矿监察分局(工作站)要结合这次专项行动,对今年下半年的监察执法计划作适度调整,适度增加6-8月份的执法工作量。要抓住制约和影响煤矿安全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进一步突出监察工作重点,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导,认真实施好有计划的监察执法。
  (三)专项行动要与加强安全基础管理相结合
  国家出台的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的两个指导意见,明确了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原则和目标,就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管理机制,加强技术管理、现场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劳动组织和用工管理,以及隐患排查治理等提出了规范性要求,是煤矿企业必须遵循的法律规范,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各煤矿企业、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各区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在这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要对煤矿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情况进行对照检查、仔细梳理、全面分析、找准问题、制订措施、认真落实。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要对煤矿实施安全科技进步、淘汰落后生产力的情况进行监察和指导,尤其是开采方法、采煤工艺、支护方式的改革力度,以解决深层次的安全隐患和问题。
  二○○七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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