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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部关于严防炭疽杆菌等生物和化学武器通过国际快递渠道进入我国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07 生效日期: 2001-11-07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
发布文号: 贸促函[2001]2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深圳市交通局: 
  "911"事件后,在美国等国家频繁发生以信函方式传播炭疽杆菌的事件。为维护国家安全,保持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不受侵害,请各单位速通知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以下简称国际快递公司)加强防范措施,严防炭疽杆菌等生物和化学武器通过入境快件进入我国。经商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和工商总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国际快递公司对所有入境的快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和《关于严防炭疽传入我国加强进境邮寄物、快件和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的紧急通知》的要求,积极主动配合海关、检验检疫部门做好国际快递物品的查验工作。 
  二、对来自炭疽杆菌高危险国家或地区的快件和寄达各省会以上城市党政军等要害部门、外国使领馆以及重要会议的所有快件,各国际快递公司要按照上述法规的规定报请检验检疫部门进行重点检查、检疫后再予以投递。 
  三、各国际快递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收件时要认真进行查验,不得收寄白色粉末状的物品及爆炸物、毒品和剧毒物品,发现可疑的物品要立即通知检验检疫部门进行检查、处理。同时,各国际快递公司要通知其国外代理,要求其在接收寄往我国的快件时,也要按上述要求办理。 
  对外贸公司寄递的白色粉末状的样品,要经省级以上检验检疫部门严格检验并出具检验证明后方可收寄。 
  四、各国际快递公司对快件因检验检疫而造成的扣留、销毁或延误,要向收件人做好解释工作,必要时请检验疫部门担供有关证明。 
  五、各国际快递公司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六、各国际快递公司要严格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禁止经营私人信函业务。 
  七、各级地方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五章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未经批准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由行业主管部门取缔其非法经营活动,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八、各级地方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情况跟踪,遇有重大情况及时上报。 
  特此通知 
 
 
二00一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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