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质技监量[2007]257号
本市各汽车衡生产企业、上海市计量协会:
根据《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在用汽车衡计量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沪质技监量[2007]207号)要求,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对汽车衡生产企业的计量监督,现就对本市汽车衡生产企业开展计量专项监督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
1.确定汽车衡主要和关键零部件;
2.确保产品批量生产时同型式批准合格时要求相符;
3.确保生产条件达到原考核条件。
二、工作内容
1.由我局计量处组织,市计量协会牵头,各生产企业和相关技术机构参与,共同制定汽车衡主要和关键零部件清单及其确认方案;
2.各生产企业依据制定的主要和关键零部件清单及确认方案,向我局递交汽车衡主关零部件确认申请;
3.各生产企业依据主要和关键零部件确认结果、汽车衡生产必备条件(见附件)及许可证考核规范进行自查,检查生产设施、人员技术状况、检测条件和规章制度是否符合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获证时的考核要求。
4.在生产企业自查的基础上,由我局计量处组织对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市计量协会负责具体实施。
三、具体要求
1.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开展此次计量专项监督检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落实;
2.各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获证范围进行生产,产品应符合型式批准合格要求,持续保持许可证考核合格时的生产条件。产品不符合型式批准合格时要求的,生产设施、人员技术状况、检测条件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要立即进行整改。
3.我局将依法严厉查处无证或超范围生产汽车衡的企业,对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将依法吊销其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四、时间节点
1.6月30日前,市计量协会向我局上报汽车衡主要和关键零部件清单及其确认方案。
2.7月15日,前各生产企业向我局递交汽车衡主要和关键零部件确认申请。
3.7月30日前,各生产企业向我局递交自查报告。
4.8月1日起我局组织开展对生产企业的现场监督检查。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汽车衡生产必备条件
一、适用范围
本考核条件适用于对生产电子地上衡、地中衡、汽车衡企业的制造许可证考核、有效期满后的复查以及日常监督检查,是对《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有关内容的补充。
二、生产规模
1.厂房面积:1000m2以上;
2.年生产能力:200台以上。
三、生产设施
1.焊接设备;
2.起吊设备;
3.满足工艺需要的机械加工设备;
4.整机检验平台(场地);
5.剪板机或自动、半自动切割设备;
6.表面涂漆场地。
四、检测设备
1.通用电气仪表:
(1)调压器;
(2)6位半以上数字电压表(准确度优于1μV);
(3)泄漏电流测试仪;
(4)绝缘强度测试仪;
(5)绝缘电阻测试仪;
(6)标准信号源(准确度优于0.01%);
2.标准砝码:最大称量在100t以下的,应具有不少于最大称量的M1级标准砝码和能测数字示值化整误差的0.1e的小砝码多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