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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20 生效日期: 2007-04-20
发布部门: 太原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并政发[2007]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加快我市国有经济布局调整和国有企业改组步伐,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就“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改革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 改革专项资金的设立及来源 
  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是市政府为促进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而多渠道筹集设立的政府专项资金。其主要来源为: 
  (一) 市属国有企业土地使用处置收益资金; 
  (二) 市属国有企业产(股)权转让收益; 
  (三) 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收入、国有资产收益; 
  (四) 市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收入; 
  (五) 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改制、破产补助资金; 
  (六) 融资贷款; 
  (七) 上年度改革专项资金结转; 
  (八) 中央、省拨付的用于企业改革的专项资金; 
  (九) 其它收入。 
  市属国有企业上交的土地出让金、转让国有股权收益等,改制企业将市国土资源局开据的单据、市产权市场收到转让价款的单据复印2份,报市企业改革办公室。由市企业改革办公室下达入帐通知单,市财政局实施分账统计与管理。 
  二、改革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用途和范围 
  (一) 改革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1、实行专款专用,专帐管理; 
  2、符合国家改制、关闭、破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3、实行国库集中管理,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4、统筹使用、集中管理、量入为出、注重效果。 
  (二) 改革专项资金用途 
  1、根据国家政策规定,需由政府支付的企业改制、关闭、破产前期工作费用,包括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费用补助; 
  2、企业进入改制、关闭、破产程序后,资产处置变现前,需要借款垫付有关费用的周转金; 
  3、企业改制(人资分离)、关闭、破产职工安置费用缺口补助。企业改制、关闭、破产职工安置费用原则上用企业有效资产处置所得支付或以其它方式由企业自筹解决。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不足部分,由政府从改革专项资金中予以补助; 
  4、按国家政策规定,企业改制实施银行债务重组需由政府出资收购相关债权的费用; 
  5、企业改制、关闭、破产按我市规定须由政府承担的其它支出; 
  6、市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过渡期内国家规定需财政补助的资金。 
  市财政局根据并发〔2004〕1号和并发〔2006〕31号文件,在市财政局国库处对改革专项资金设立专户,对企业改革专项资金收支实施统一核算和集中管理。 
  (三) 改革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1、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以并发〔2004〕1号及并发〔2006〕31号等文件为依据测算的各项费用,从原企业国有净资产中列支,改革专项资金不予支付; 
  2、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以并发〔2004〕1号及并发〔2006〕31号等文件为依据测算的各项费用,首先从原企业国有净资产中支付,不足部分从土地出让金返还中支付,仍不足以支付的从改革专项资金给予补助; 
  3、实施有偿兼并的,以并发〔2004〕1号及并发〔2006〕31号等文件为依据测算的各项费用,从有偿兼并收入中支付,有偿兼并收入不足以支付的,可申请从改革专项资金中给予补助; 
  4、实施无偿兼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规定,兼并企业全部承担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并负责人员安置。以并发〔2004〕1号及并发〔2006〕31号等文件为依据测算的各项费用由兼并方支付,改革专项资金不予支付。 
  三、改革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与拨付 
  市属国有企业申请改革专项资金,由企业按照市有关政策规定制定详细改制(破产)方案及资金使用计划,并附相关资金测算依据和政策依据,涉及劳动关系调整的,提供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意见。市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含子企业)向市国资委提交申请报告、改制(破产)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等有关资料,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市国资委委托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管企业,由企业向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提交申请报告、改制(破产)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等有关资料,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审核后,报市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市企业改革办公室审核后,报市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主任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市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主任批示审核拨付改革专项资金。 
  四、改革专项资金的管理 
  (一) 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改革专项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和资产处置按规定进行,监督资产处置收入及时上缴。 
  (二) 财政、审计部门按规定对改革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政、审计监督。对挤占、挪用、截留改革专项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三) 各资金使用单位或用款单位应设立改革专项资金专户,对资金单独核算,严格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改革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要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报告。 
  (四) 市企业改革办公室、市财政局应于次年三月底前,向市政府报告上年度企业改革情况及改革专项资金收支执行情况。
  二○○七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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