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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局农业财政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19 生效日期: 2007-03-19
发布部门: 重庆市农业局
发布文号: 渝农发[2007]120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畜牧、水电)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修订后的《重庆市农业局农业财政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3月19日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反馈我局财务处。

  二00七年三月十九日

重庆市农业局农业财政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财政项目资金管理,规范管理行为,提高管理水平,增强农业财政项目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发挥农业财政项目资金的导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农业部财政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财政补助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市级部门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和公共财政改革的要求,结合农业局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业财政项目资金,系指农业局系统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实现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或农业部(或财政部)专项下达、由市农业局管理或提出分配使用意见,并用于特定项目的农业项目资金,包括用于支持农业行业管理、自然灾害救助、农业生产资料补助、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支出的财政项目资金等。
  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 农业财政项目资金按预算渠道分为中央级和市级财政项目资金;按项目性质分为行政事业类和农业发展类项目资金。
  (一)行政事业类项目,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市农业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以下分别简称局机关、局直属单位)为履行其基本的固有工作职能,在开展专业业务活动中持续发生的特定支出项目,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专项业务项目、大型修缮项目、大型购置项目、三类会议费及其他维持性项目。
  (二)农业发展类项目,包括中央财政安排、按农业部或财政部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申报并批准下达的项目以及市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除行政事业类项目以外的用于农业发展的项目。

    第四条 农业财政项目资金管理的原则: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效益;体现公共财政的原则。

    第五条 局直属单位、各区县(自治县)农业(畜牧、渔业,下同)行政主管部门,可作为项目申报单位向我局申报农业财政项目。

    第六条 重庆市农业局财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局财务管理机构)是农业财政项目资金的归口管理职能机构,负责统一管理局各项财政项目资金。各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务管理机构负责当地农业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局财务管理机构根据全市农业中短期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农业财政项目资金滚动计划,按照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合理排序、滚动开放原则,逐步建立、完善农业财政项目库。

    第八条 市级行政事业类财政项目申报。
  (一)局机关及局直属单位根据市财政局下一年度(以下简称“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工作要求,结合本单位行业管理及业务工作需要,提出年度行政事业财政项目建议,由局财务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后报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定,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建议方案(一上),报市财政局审批。
  (二)局财务管理机构根据市财政局年度部门预算一下方案批复的行政事业类项目投资控制总额,在保证局系统重要工作与重点项目的前提下,结合局机关及各局直属单位近两年行政事业类项目实际下达情况进行适当的综合平衡,提出二上建议方案,经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和局主要领导审定后,报局长办公会审议,并按审议决定对二上建议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编制年度部门预算草案(二上),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九条 市级农业发展类财政项目申报。
  (一)提出项目安排建议。局财务管理机构会同机关业务管理机构在认真开展农业生产调查研究的基本上,提出下一年度工作重点和项目布局要求;根据市级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财政项目资金滚动计划和局年度工作重点,提出各行业市级农业发展财政项目(本条内以下简称“项目”)建议意见,经分管局领导审阅后送财务管理机构汇总,形成局系统年度项目初步方案;局财务管理机构根据市财政局下一年度市级农业发展资金投入的基本框架及初步控制额度,并依照各业提供的项目排序对初步方案进行项目增减调整,形成局系统年度项目安排建议方案,经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阅后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二)编制项目预算方案(一上)。局财务管理机构根据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对项目安排建议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会同各业务管理机构进一步细化、明确项目目标、实施内容及财政资金支持环节等主要内容,经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定后,送市财政局征求意见;财务管理机构按照市财政局的建议意见,对项目建议方案进行调整、完善,并协助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和主管局长向分管农业的市领导汇报;财务管理机构根据市领导的指示,再次对项目建议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与市财政局再次沟通协商,达成初步共识后,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编制年度项目预算方案(一上),正式报送市财政局审批。
  (三)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市财政局经对我局报送的项目预算方案(一上)进行初步审核后,下达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正式确立年度项目投资方向。
  (四)印发项目申报通知。局财务管理机构会同各业务管理机构,按照市财政局审核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并结合各类项目的特点、实施方式和实施范围,分别编制项目申报指南或项目申报要求、项目实施方案,其中公开申报项目应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定向或限(指)定申报的项目应编制项目申报要求,对农民、农业企业的直接补贴项目应出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和项目验收管理办法。项目申报指南(或要求)经各分管局领导审定后,由财务管理机构统一拟文印发各区县(自治县)及市级有关单位。直接补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印发或市财政局与我局联合印发;直接补贴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我局相关业务管理机构拟文,由我局印发,并在市级公众媒体上予以公示。
  (五)区县或单位报送项目实施方案。各申报单位(包括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级有关单位、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根据有关项目的申报要求,结合相关规划和本地区、本单位的优势,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以正式文件上报,其中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二级单位(包括企业单位)由主管部门统一申报,不得越级上报。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各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级申报单位,须对其上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条 中央级农业发展财政项目申报。
  各有关业务管理机构根据中央级财政项目申报指南或项目申报要求,提出项目具体承担单位或区县(自治县)建议,经分管局领导审定后,组织相关单位或区县(自治县)上报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经严格审查后报分管局领导审阅,送财务管理机构复核、汇总。财务管理机构将汇总上报材料送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定,报局长批准,按局领导的有关指示完善后上报农业部。
  项目具体承担单位或区县(自治县)的确定,应符合全市优势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并有利于项目申报成功。

    第十一条 灾害救助等临时性项目由有关业务管理机构根据各区县(自治县)及市级相关单位当年农业灾害发生实际情况商财务管理机构提出项目申报意见,报局领导审批后,向国家或市相关部门申报。
 
第三章 评审审批



    第十二条 农业发展类财政项目的设立实行评审制。为提高项目确定和资金分配的科学性,有关业务管理机构按照职能分工和申报指南要求,负责对本行业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评。凡单项投资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按《重庆市农业局农业投资项目专家评审办法》的规定,组成专家组对初审后的项目进行评审,将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进行排序,出具专家组评审意见书。相关业务管理机构根据专家评审组意见及项目控制额度提出项目分单位安排建议,并按统一格式填报项目申报一览表、资金分配表及项目建议书,送分管局领导审批后连同专家组意见一并报送局财务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局财务管理机构对市级农业财政项目支出预算进行审核汇总后,编入局年度部门预算草案,送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和局主要领导审阅后,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最后形成我局年度部门预算草案(二上)报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对我局年度部门预算草案(二上)进行审核后,报经分管农业的市领导同意,报市人代会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项目下达



    第十五条 市级行政事业类财政项目,由局财务管理机构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连同部门预算一并于15个工作日(下同)内批复相关项目申报单位。申报单位根据部门预算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工作。

    第十六条 市级农业发展类财政项目,市财政局实际下达的项目建设任务及财政资金补助额度等主要内容与原申报的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一致或建设任务量小于申报方案的,市局不另行转下达,项目实施单位按原申报的实施方案执行项目;市财政局实际下达的项目建设任务及财政资金补助额度等主要内容与原申报的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有较大差异的,局财务管理机构应在15日内会同有关业务管理机构转下达项目实施方案。转下达文件一般应由有关业务管理机构拟文,财务管理机构会签,文件应包括具体的项目名称、项目建设任务、项目总投资、中央或市级财政资金补助额度,以及与原申报的项目实施方案不相符的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七条 农业部农业发展类财政项目,无论是否申报,财务管理机构均应会同有关业务管理机构在15日内向相关项目申报单位转下达。转下达文件一般应由有关业务管理机构拟文,财务管理机构会签,文件应包括具体的项目名称、项目建设任务、项目总投资、中央或市级财政资金补助额度,以及项目责任等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 财政部农业发展类财政项目,由市财政局直接下达或与我局联合行文下达各项目实施单位或区县(自治县),我局不再转下达。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各类农业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必须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原则。任务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项目资金。

    第二十条 对农民直接补贴的项目资金管理,按《重庆市财政资金直接补贴农民发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农业部直拨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需要转拨具体承担单位的农业财政项目资金,各单位应在10日内划拨资金。

    第二十二条 通过区县(自治县)财政局转移支付的项目资金,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动与当地财政部门衔接项目资金,争取资金及时到位。

    第二十三条 除个别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列示了一定项目管理工作经费外,各项目单位不得在项目资金中列支管理性经费。

    第二十四条 各级农业财政项目资金拨付、使用,必须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各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根据国家预算收支科目及项目资金管理的要求,按项目建立资金收支核算明细账,单独核算项目资金收支情况。在全面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后,项目资金有结余的,可继续用于相关事业发展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奖励、福利等方面的开支。

 第六章 监督评价



    第二十六条 按归口管理职责,局有关业务管理机构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财务管理机构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审计机构按《重庆市农业局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规定重点对单项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各项目实施单位有关业务机构和财务机构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农业发展类项目申报指南及项目下达情况,不涉密的内容均在重庆农业信息网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于每年12月25日前,向市农业局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并按要求编报项目年度决算。

    第二十九条 有关业务管理机构和项目申报单位不定期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对照项目实施方案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申报单位要及时总结;对市级以上财政资金单项投资3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项目,还应根据项目管理要求,在1个月内向市农业局提出验收申请;单项投资3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项目原则上委托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中介机构组织验收。

    第三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要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资金管理及会计档案管理等制度,并对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合同、项目实施情况、经费使用情况、项目实施结果及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等项目资料实行专门登记、保存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有条件的项目要实行招投标制,以保证项目的公开性和公正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执行中,应实行招投标的项目和实施政府采购的设备、仪器等,要进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等公开、公平、透明的方式进行实施。

    第三十二条 对项目单位组织实施不力、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将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取消项目承担单位及其所在区县该行业一年内项目申报资格,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未列入我局部门预算,由市财政局直接支付的农业财政项目资金,按财政部、农业部相关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我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作废。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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