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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政府印发《临汾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31 生效日期: 2007-03-31
发布部门: 临汾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临政发[2007]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强化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全面提高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市政府制定了《临汾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临汾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省、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强化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规范非煤矿山生产秩序,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减少一般事故发生频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省安监局关于做好2007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安排部署,结合实际,特制定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国家安监总局提出的非煤矿山9项重点整治工作要求,以消除无证开采和超层越界非法开采为重点,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工作措施,狠抓源头治理,坚决取缔非法开采和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全面提高非煤矿山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实现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二、组织领导?
    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市人民政府成立市非煤山安全整治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市安监、国土资源、工商、公安、监察、环保、劳动保障、中小企业、电力等部门组成。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必须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整治工作收到实效。?
    三、专项整治工作目标
    通过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开采秩序和管理秩序,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发生频次,将事故总起数和死亡总人数控制在省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之内。?
    四、专项整治的重点和措施?
    (一)对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进行整顿和规范,将襄汾、浮山、翼城、曲沃等四个县作为全市非煤矿山整治的重点县。由安监部门牵头,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对四个重点县铁矿企业全面测量中发现的矿界相互重叠、上下交叉、超层越界开采等问题,统一研究部署,规范程序,采取有效措施,合理规划矿山开发布局,坚决整合关闭布局不合理、矿产资源枯竭的非煤矿山企业,从源头上有效治理矿业秩序。
    (二)对塔儿山、二峰山矿区重点进行矿业开采秩序整顿。安监、国土资源、公安、电力等部门密切配合,对两个矿区内的所有非煤矿山企业,逐一进行安全状况的摸底排查。对无证非法矿山,国土资源部门必须坚决予以取缔;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超层越界、以采代探、非法转让采矿权的合法矿山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没有整改的,提请发证机关依法暂扣或吊销相关证照,并对其实施关闭;进一步核查采空区及塌陷范围,采取有效措施,重点加强治理和监控,防止地质灾害事故发生。?
    (三)加强动态监管。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加强动态监管。对取证后安全管理滑坡、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提请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予以关闭。?
    (四)加强新、改、扩建非煤矿山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督促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山企业认真贯彻落实《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严格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对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的,一律不准施工建设和生产运营。?
    (五)认真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建设标准化矿井。全市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由市安监局统一安排部署,各县(市、区)安监局负责组织,各企业组织实施。一是各级安监部门必须深入企业,加大宣传;二是分批组织企业法人代表、矿长、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质量标准化培训;三是督促、指导、帮助企业按照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内容进行达标建设。对率先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和评定的23座非煤矿山企业,到2007年9月底,必须达到一、二级企业评定标准,10月底前必须通过审查评定;年底前对所有非煤矿山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做到以点带面,全面推广,整体提升全市非煤矿山企业的本质安全。?
    (六)加大尾矿库安全治理整顿力度。一是定期对全市尾矿库进行全面安全检查,根据尾矿库安全技术标准,确定等级、安全度等数据,建档立案。二是分类管理,对正常库加强监管,防止管理滑坡;对不符合要求的危库责令其立即停产整顿;对险库责令其限期消除险情;对病库责令其按正常库标准进行整治,消除安全隐患。同时将四等库、危库、险库以及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和尾矿坝下游有居民或重要设施的尾矿库作为监控重点。三是加大隐患整改力度,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要求的,严禁运营,该停的停,该关的坚决予以关闭。通过专项整治,将全市尾矿库本质安全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
    (七)全面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机械通风专项治理。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局关于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机械通风专项治理的工作安排,在摸清全市地下开采矿山机械通风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按照市安监局制定的地下非煤矿山机械通风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在2007年10月底前,全市地下矿山全部实现规范化机械通风,对未实行机械通风和通风系统管理混乱的矿山企业,列为重大安全隐患进行专项治理,责令其停产,限期整改,不达标准,坚决不准生产。?
    五、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一)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对本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制定各部门依法行政的考核制度,认真督促检查,确保工作到位;对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工作方案和报告要及时研究并批复;对应依法关闭的企业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关闭。?
    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必须认真监督检查本辖区内各类非煤矿山企业的生产和建设活动,发现本乡(镇)、村范围内有非法采矿行为,或者非煤矿山企业在生产和建设过程中不依法办事,违法生产和作业时,必须立即制止,并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
    (二)各有关部门在整治领导组的统一领导下,联合办公,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整治工作顺利进行。按照整治要求,各部门在整治工作中的具体职责是:?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依法查处非煤矿山企业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牵头组织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加强与成员单位的工作联系,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做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和开采整合工作,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整治工作的情况。?
    2、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非煤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审核,加强非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整顿和监管,牵头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规范矿业权流转行为,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严肃查处超层越界违法采矿行为。对未按规定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或以上两证已被吊销的非煤矿山企业,不得为其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延续、变更登记,并及时对《采矿许可证》依法处理。?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颁发非煤矿山企业《营业执照》,并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其违法行为;依法暂扣或吊销违法非煤矿山企业的《营业执照》。?
    4、公安部门负责非煤矿山企业《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爆炸物品储存证》的审核发放,维护非煤矿山的社会治安秩序,严格对非煤矿山企业所需火工品的运输、储存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火工品的买卖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凡未取得或已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一律不准为其提供生产所需的火工品;对于依法批准的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及整治所需的火工品,应依据矿山建设施工需要和当地安监部门的意见,审批供应并加强监控。?
    5、监察部门负责对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非煤矿山整治工作中的执法和监管行为进行监察,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6、环境保护部门负责非煤矿山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非煤矿山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法规的行为。?
    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非煤矿山企业从业人员的综合监管;严格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监督企业做好劳动用工登记备案、劳动合同签订、岗前培训等工作;监督检查非煤矿山企业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和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等情况。?
    8、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对非国有各类非煤矿山的整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服务指导。?
    9、供电部门负责对非煤矿山企业供电工作的整治,不得向非法采矿者或非法选矿者提供电力,要在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安监、国土、工商、公安等部门对违法非煤矿山企业作出的吊销许可证、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后,依法同其终止供用电合同,并停止供电。?
    六、整治的方法和步骤?
    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具体负责,明确整治目标,落实整治责任,强化安全监管。?
    (一)各县(市、区)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领导组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监总管一〔2007〕29号、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2006〕24号文件精神及省、市的统一安排部署,结合实际,确定本辖区内重点整治区域和重点矿山企业,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整治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并于2007年4月5日前将整治方案报市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二)专项整治的安排。全市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自2007年4月5日起至11月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4月10日一5月30日,为摸底排查阶段。结合节后非煤矿山复工复产验收和对全市铁矿企业全面测量的结果,进一步查清两个重点矿区和四个重点县非煤矿山开采秩序、机械通风状况、尾矿库的安全度、采空区及塌陷区等方面的安全问题,并逐矿建档立案。?
    第二阶段: 6月1日一9月30日,为专项整治全面实施阶段。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开展资源整合、矿产资源开采秩序整顿、重大隐患的处理和监控。对资源枯竭、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坚决予以关闭;对超层越界开采、没有安装主扇风机或安装不符合规程要求、通风设施不完善、通风系统管理混乱、管理制度不落实、利用风井出矿的以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山企业,要重点挂牌督办,并责令其停产限期整改。对逾期没有整改的,要依法作出暂扣或吊销有关证照,依法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到2007年9月底,重点整治区域矿业生产秩序要明显好转,矿产资源整合工作要初见成效;地下开采非煤矿山有完善的通风系统并全部实现规范化机械通风;尾矿库安全设施齐全;重大安全隐患要得到全面整改排查;首批安全质量标准化矿山企业要达到验收标准。?
    第三阶段: 10月1日一11月30日,为验收总结阶段。全市非煤矿山整治验收工作在市整治领导组的统一安排下,按照市、县分级组织,逐级上报的方法进行。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相互配合,严格按照要求进行专项整治验收工作,对验收不合格的非煤矿山企业,要严格依法予以处罚。在专项整治和验收期间,市领导组将组织对各县整治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督查。?
    七、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我市非煤矿山点多、面广、生产规模小,安全基础薄弱,要实现非煤矿山安全状况的根本好转,需要付出艰苦的努力。因此,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要从保障矿区安全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增强深化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扎扎实实地抓整治,要抓紧、抓实、抓细,层层落实责任制,确保今年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落实责任,协调行动。深化非煤矿山的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是一项较为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坚持依法整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在整治工作中,各县(市、区)要明确整治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对重点矿种、重点区域以及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进行跟踪督查落实,采取有效果断的措施,彻底消除事故隐患,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情况调度,建立例会制度。专项整治领导组要建立每月整治例会制度,及时沟通整治情况,分析问题,总结经验,研究部署阶段性工作重点任务和措施,以便于针对性的指导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四)依法办事,严查重处非法违法行为。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发现非法违法生产的,必须做到发现一处,打击一处,取缔一处。对在整治中领导不力、把关不严、未依法履行职责、失职、渎职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拖延应付、拒不整改、阻挠整治工作的企业和个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在整治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关闭,并对发生事故县的所有矿山企业全部停产整顿,重新验收。?
    (五)整治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于2007年11月25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以书面材料上报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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