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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消防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2-05 生效日期: 2007-02-05
发布部门: 临汾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临政发[2007]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级各部门认真落实消防工作各项措施,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落实,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日益提高,消防队伍建设迈上了新的台阶,社会防控火灾的能力不断提升。但是,消防工作仍然面临严峻的形势,公民消防安全素质仍然不高,全社会消防安全基础仍然薄弱。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6〕5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消防工作,结合我市消防安全工作实际,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高度重视消防工作。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精神,逐级逐部门传达文件内容,制定社会化消防工作的长远规划和近期目标,正确处理好局部与整体、效益与安全、发展与现实的关系,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认真听取消防工作汇报,分析本地消防安全形势,采取有效措施,有针对性地研究和解决消防业务经费投入、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装备器材配置、消防规划编制实施、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消防监督警力配备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消防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内容,建立健全和落实消防工作督查、考评、奖惩机制,推动全市消防工作持续协调发展。各级政府务必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消防工作的重要性,将消防工作纳入“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坚决预防重特大火灾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强化单位责任主体意识。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消防法法规和临汾市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书内容,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有关职能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纳入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的重要工作抓好落实,并密切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和灭火救援。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进一步强化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加强对本单位员工尤其是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配齐各类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维护保养,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逐步建立健全“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三、扩大消防宣传辐射面。各地应积极拓宽消防宣传教育渠道,广泛深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公众消防安全素质。新闻媒体要加强消防宣传工作,采取专版、专栏、专题等多种形式,积极宣传消防法法规、政策和消防常识,报道消防工作中的先进典型,曝光消防违法行为和重大火灾隐患,刊播消防公益广告。要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作用,积极利用现代化传媒手段,宣传普及消防知识。公安、教育、民政、农业等有关部门要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推动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文物古建筑。工会、妇联、共青团以及消防协会等团体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中小学校教学计划,编写辅导教材。重点加强对老、幼、病、残等社会群体、各级领导干部、特殊工种、进城务工等人员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提高我市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
    四、强化火灾前期预防措施。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坚持不懈地做好火灾预防工作,落实各项综合治理措施。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建设、规划、安全监管、房地产、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质检部门等部门要严格依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要求规范审批程序,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建筑工程和场所不得审批。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擅自开业或举办的公众聚集场所、大型群众活动等要及时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原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撤销批准文件。各级政府要统一领导,发动全社会的力量,全力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发生。?
    五、推进城市社区和农村消防工作。要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城市社区和农村消防工作。综治、公安、民政等部门要加强配合,指导城市社区加强消防工作,开展安全小区建设。社区居委会要协助有关部门强化消防宣传教育,建立消防工作组织机构,健全社区消防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落实各项消防工作责任、制度和措施,推进社区消防工作全面发展。要把加强农村消防工作、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发展规划。广大农村要因地制宜组建义务消防组织、配备消防设施器材、提高建筑物耐火等级;要定期组织防火巡查,并结合各季节农村火灾特点,适时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倡导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要重点解决好小城镇规划中消防安全布局、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设施和建筑物耐火等级等问题。?
    六、加大文物建筑整治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组织宗教、文化、文物、旅游、建设、气象、林业、科技、消防等相关部门联合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严格按照省政府《山西省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规范文物单位的消防管理,严禁利用文物建筑开设学校、茶屋等场所,严格用火用电管理,完善消防设施,重点解决消防通道狭窄、消防水源不足、周围环境混乱等突出问题。在文物保护范围内举办祭祀、庙会、游园、展览等大型活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主办单位要将活动方案、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相关资料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确保我市文物建筑及周边地区的消防安全。?
    七、建立消防经费投入保障体制。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消防装备建设的经费投入力度。城市建设维护费中用于消防的部分,要按规定抓好落实。要着眼消防事业和消防部队建设发展需要,逐步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消防经费保障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消防部队消防业务经费和消防设施维护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把消防设施的配备、更新、维护保养、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等消防经费纳入本单位的年度预算,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八、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要根据城市(镇)整体发展规划和消防专业规划,确保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实施。各地消防站建设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市(镇)建设发展总体规划以及灭火救援工作的需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合理布局,抓紧建设。同时,各地要加大消防装备建设力度,按标准及时配齐和更新消防车辆、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特别是新建的消防站应按标准一次性配齐消防装备,特勤消防站的特种消防车辆和抢险救援装备要专项解决。?
    九、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关心和重视现役消防部队建设,为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创造条件。要积极探索,采取有效办法,发展消防力量,切实解决消防力量不足的问题。中心城镇、大型企事业单位等要发展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组织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灭火救援等工作,建立健全以现役公安消防部队为主体、社会消防力量为补充的全市消防力量体系。????
                                                                    二○○七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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