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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28 生效日期: 2007-06-28
发布部门: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冀政〔2007〕42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开展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为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全市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市情调查,是全面掌握我市环境状况的重要手段,是为了解各类企事业单位与环境有关的基本信息,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为制定经济社会政策提供依据。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坚持“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普查任务。
    二、污染源普查对象、内容和时间
    普查对象:凡在我市境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单位均属普查对象。
    普查内容:(一)全部工业污染源(《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的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排放的污染物,包括污染源的基本情况、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二)以规模化养殖场和农业面源为主的农业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包括污染来源、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排放规律、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三)城镇生活污染源排放的以污水、垃圾和医疗废物等为主的污染物,包括污染物排放量、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
    普查时间:普查标准时间为2007年12月31日。2007年底前,开展普查的前期准备工作,重点抓好普查方案、技术规范的编制和完善,开展普查工作试点以及培训和宣传等工作。2008年初,组织开展普查和数据库建设,年底完成普查工作并上报普查数据。2009年完成普查工作总结,接受国家环保总局和省环保局组织的工作验收,发布普查结果。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领导,成立石家庄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普查工作的统一组织和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具体负责普查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并会同市统计局负责数据统计和分析方面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落实相关事项。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相应的普查领导机构及其办公室。
    认真落实普查工作经费。我市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由市政府负担,各县(市)、区要编制普查工作经费预算,纳入相应年度的同级财政预算,并确保按时到位。
    四、全面做好污染源普查宣传和普查资料填报工作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开展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凡在我市境内污染源普查范围内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石家庄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长:朱浩文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齐惠明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明国市环保局局长
    王俊林市统计局局长
    成员:王中月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委外宣局局长
    周同友市环保局副局长
    张彦春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王秋旺市财政局副局长
    杨立众市建设局副局长
    周树方市农业局副局长
    齐志刚市工商局副局长
    李丰基市中小企业局副局长
    张军华市交通管理局副局长
    赵宪忠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
    焦廷怀军分区后勤部部长
    石家庄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副局长周同友同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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