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渝经军综[2007]10号
各区县经委(经贸委、计经委、企业发展局):
近日,重庆进入主汛期,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汛期水上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渝办发〔2007〕190号)精神,经委系统要立即开展船厂专项整治,重点整治砂滩造船,消除事故隐患,确保船舶建造质量安全,防止低质量船舶流人运输市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经委(经贸委、计经委、企业发展局)要按照国防科工委颁发的《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简称《船企评价标准》),立即对辖区内的船舶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险情和隐患,要勒令其进行整改,或者停产整顿。对情况特别严重的企业,要会同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各区县经委(经贸委、计经委、企业发展局)要建立船舶生产企业汛期应急机制,及时处理突发事件。根据实际情况,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充分做好应急处理准备工作。
三、各区县经委(经贸委、计经委、企业发展局)要建立船舶生产企业重大事故报告制度。要迅速弄清辖区内发生的水上交通安全重大事故详情,如果事故涉及造船企业,要立即进行调查处理,事故情况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市经委(市国防科工办)。
四、各区县经委(经贸委、计经委、企业发展局)要切实履行船舶行业管理和船舶建造质量安全监管职能,依法规范船舶建造市场。要求企业严格按照国家已经正式颁发并于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船企评价标准》进行规范生产,确保船舶建造质量安全。禁止无图施工、图纸未经检验部门审查或不按审验图纸造船;禁止超等级设计、超等级建造船舶;禁止使用不合格的非船用钢材或废旧设备、材料造船;禁止船舶未经检验部门检验取得船检合格证书交付业主使用。
五、各区县经委(经贸委、计经委、企业发展局)要建立船舶生产企业专项治理长效机制,切实巩固和深化2005年5月以来开展的造船厂(点)专项治理成果。督促船舶生产企业落实专项治理验收整改意见,帮助企业建立各种管理制度,确保船舶建造质量安全。
以上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各区县经委(经贸委、计经委、企业发展局)要以文字材料形式报市经委军工综合处。
联 系 人:周萍
联系电话:63895283、13101267417
传 真:63899873
二OO七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