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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创新示范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20 生效日期: 2007-07-20
发布部门: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总工会
发布文号: 沪科合[2007]第010号

各区县科委、国资委,区县局(产业)工会:
  根据科技部、国务院国资委和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技术创新引导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6〕31号)和《关于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6〕110号)的要求,上海市科委、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决定在本市联合开展创新示范企业试点工作。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希望你们精心组织,广泛发动,通过本活动发现一批创新优秀企业,并带动广大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特此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总工会
二○○七年七月二十日

上海市创新示范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全国科技大会和上海科技大会的精神,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根据国家科技部、国务院国资委和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技术创新引导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6〕31号)和《关于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6〕110号)的要求,上海市科委、市国资委、市总工会(以下简称三部门),决定联合开展创新示范企业试点工作。
  一、试点目标
  创新示范企业试点工作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探索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的有效模式和措施,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的引导和支持,促进产学研紧密结合,形成各种类型的创新示范企业,引导更多企业走创新发展之路,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支撑。
  二、工作原则
  (一)综合协调。围绕试点目标,充分发挥三部门各自优势,加强综合协调,分工合作,合力推进创新示范企业试点工作;整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政策资源,逐步完善创新企业技术创新环境。
  (二)分类指导。根据不同类型企业技术创新的特点和规律,有针对性地予以指导和支持,帮助企业建立技术创新体系,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三)示范引导。选择技术创新基础较好的的企业先行试点,通过重点引导和示范,总结经验,逐步推广,促进和带动全市企业技术创新工作。
  三、试点内容
  创新示范企业试点工作着重围绕以下主要内容进行探索和实践:
  (一)明确企业技术创新战略。根据企业的长期发展目标,明确企业技术创新战略和布局,编制重大创新产品的技术路线图。
  (二)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加大企业研发投入力度,提高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加强研发机构建设,改善科研仪器设备及中试装置;积极引进和培养创新人才,提高科研开发水平,增强科研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能力。
  (三)建立企业创新合作机制。以企业技术创新的重点任务和关键技术为纽带,探索与相关单位的新型合作机制,总结不同行业和企业的产学研联盟的成功经验。
  (四)企业管理创新。从本单位技术创新的实际出发,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措施,提高企业创新的效率和效益,为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提供制度保障。
  (五)创建企业创新文化,形成企业创新氛围。重视企业的群众性创新,大力开展技术攻关、技术革新、技术发明等创新活动,激发职工岗位创新、岗位成才、岗位奉献的积极性。重视发挥职工技术协会的作用,完善人才培养与激励机制,建设高技能专业人才队伍和高素质创新人才队伍。
  四、配套措施
  对三部门联合确定的试点企业,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在以下方面有选择地给予支持:
  (一)加大科研计划项目支持力度。市科委将积极支持试点企业承担和参与国家科技研发项目和上海市科技开发项目。积极支持企业开展各类创新活动。
  (二)加大创新基地建设力度。支持有条件的试点企业独立或联合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建立重点实验室(工程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及国际科技合作示范基地等。
  (三)支持创新人才队伍建设。依靠社会机构,组织对试点企业管理人员的技术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等培训,组织对试点企业的标准化培训,组织开展试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的人员交流与合作,支持试点企业培养国际化人才。市总工会将发动各级工会组织,广泛开展群众性科技创新活动,营造职工积极参与发明与创造的氛围。
  (四)支持企业加强标准和知识产权工作。支持试点企业成为技术标准制定的牵头单位,并优先支持试点企业参与企业标准试点工作。支持试点企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立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自主品牌战略等。
  (五)强化业绩考核对技术创新的导向。国资委将督促国有企业制定创新规划和增加研发投入,明确国有试点企业负责人对企业技术创新的领导职责,将重大科研项目实施情况和研发投入等指标作为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和评价的重要内容。结合考核工作对系统内创新先进单位和个人实施奖励。
  (六)加大对企业技术创新的表彰和奖励。对成绩特别突出且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按程序推荐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状”,并择优推荐为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候选单位。
  五、申报条件
  选择一批在技术创新、品牌创新、体制机制创新、经营管理创新、理念和文化创新等方面成效突出的企业进行创新示范企业试点。试点企业要具备以下六个方面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掌握企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或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技术等),整体技术水平在同行业居于领先地位。积极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所制定的产品企业标准达到国际同类产品的水准。
  (二)研发基础条件较强。在同行业企业中,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较高。有健全的研发机构(技术中心、实验室、测试平台等)或与国内外大学、科研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在领先的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吸引和使用。
  (三)具有行业带动性和自主品牌。在行业发展中具有较强的带动性或带动潜力。注重自主品牌的管理和创新,通过竞争发展,形成了企业独特的品牌,并在市场中享有相当知名度。
  (四)具有较强的市场拓展能力。企业具有一定规模,在行业中有相当影响力;近三年连续盈利,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呈稳定上升势头。企业整体财务状况良好,有很好的信用等级与融资能力,有较强的抵御各类风险的运营机制。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质量保证体系、人才培养(含引进)、创新激励等运作机制,并有较完善的其他规范化制度。
  (五)具有创新发展战略和文化。企业有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重视经营战略,把技术创新和自主品牌创新作为经营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努力营造并形成企业的创新文化,群众性创新活动活跃。
  (六)企业有优秀的技术领军人物与良好的经营管理团队。
  六、组织实施
  (一)选择确定试点企业。市科委、市国资委和市总工会首批共同选择企业进行试点:市国资委负责初选国有骨干企业;市总工会负责初选有群众发明创造特色的企业;市科委负责在区县科技管理门推荐的基础上初选高新技术企业和其他依靠技术创新发展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各区县科技管理部门按照本方案提出的要求,各推荐3-5家企业,于2007年8月15日前报市火炬中心(联系人:李明,电话:54065190,E-mail:lim@innofund.sh.cn)。
  (二)试点企业上报试点方案。进入试点的各类企业要制定本企业的具体试点方案,明确试点任务、具体措施、工作进度以及年度目标。试点方案经三部门联合评审后实施。首批试点企业经市科委、市国资委和市总工会共同审议后于8月下旬确定。
  (三)建立协调沟通机制,形成推进工作的合力。市科委、市国资委和市总工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进行会商,加强政策协调,协同行动,加强信息沟通和经验交流。加强协作和联合,统筹协调,优势互补,集成资源,落实各项任务。
  (四)评估命名“创新示范企业”。
  在开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制定“创新示范企业”的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办法。组织开展对试点企业的评估工作,对其中符合条件的企业,命名为“创新示范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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