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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制度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17 生效日期: 2007-01-01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大地税发[2007]63号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制度实
  施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七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制度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及时掌握税收政策执行情况,促进税收政策的不断优化和完善,提高税收政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政策,是指有权机关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所涉及的征税政策、减免税政策以及与税收政策执行相关的其他税收征收管理政策。
  第三条 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制度,是指市局机关各业务处室、各基层局对现行税收政策的实施效果以及在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形成书面处理建议和意见,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由市局统一组织上报。
  市局政策法规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汇总、整理及上报工作。
  市局各税政部门负责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调研、跟踪反馈等组织实施工作,并配合政策法规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各基层局税政部门负责收集、整理、汇总本局税收政策执行的效果和税收政策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并按本办法规定的形式和内容,上报市局相关业务处室。其他业务科室应积极配合税政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税收政策的执行部门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应重点关注并反映新税收政策的落实情况,新的社会形势对税收政策调整的要求及对征管措施的改进要求。
  反馈报告工作应当选择现行税收政策在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和重要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反馈报告。
  第六条 税收政策的执行部门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发现税收政策存在以下问题的,应及时进行反馈报告:
  (一)违反上位法规定,或与同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存在冲突的;
  (二)没有反映客观实际情况、不能解决实际问题,或者所调整的对象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难以操作执行的;
  (四)含义模糊,需要加以解释或明确的;
  (五)存在空白,需要进行补充规定的;
  (六)实践中反映突出的其他问题。
  第七条 市局机关各业务处室及各基层局应通过以下多种途径了解和掌握税收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专题调研;
  (二)规范性文件会签、会办;
  (三)税源管理、征收税款以及单个税种管理;
  (四)税务检查;
  (五)重大案件审理、听证、行政复议
  (六)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
  (七)审计、行政诉讼、举报、信访、媒体报道等外部监督;
  (八)其他。
  第八条 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以《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简报》、《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意见》、《税收政策执行情况专题报告》、《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综合报告》四种形式报送。
  对需要明确答复的税收政策问题,仍按《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涉税业务解答工作规程》(大地税函[2006]90号)及其他相关规定请示上报。
  第九条 《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简报》主要针对新制定实施的税收政策,提出贯彻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体现政策反馈的及时性。对新发现的其他税收政策问题,也可在发现问题后即时上报。
  第十条 《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简报》内容应当包括税收政策的名称、文号,存在的具体问题、涉及的具体条款,发现问题的途径等。
  第十一条 《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简报》一事一报,一般每季度不少于一篇。
  第十二条 《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意见》主要对现行税收政策执行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反馈,并提出意见、建议,体现反映问题的普遍性以及评价建议。
  第十三条 《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意见》内容应当包括税收政策的名称、文号,存在的具体问题、涉及的具体条款,发现问题的途径,问题产生的原因,相关的意见、建议等。
  第十四条 《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意见》一事一报,一般每半年不少于一篇。
  第十五条 《税收政策执行情况专题报告》是针对某一方面的重要税收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体现反映问题的深入性及可改进性。
  第十六条 《税收政策执行情况专题报告》要求有问题,有数据,有案例,有建设性的改进意见。
  《税收政策执行情况专题报告》可结合本单位、本部门的有关工作进行。
  第十七条《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综合报告》,是针对税收政策的执行状况、扶持力度、实施效果以及存在问题进行调查分析,侧重反映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综合报告》要求有数据、有实例、有分析,有建议。
  第十九条 《税收政策执行情况专题报告》及《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综合报告》,每年各上报一份。
  第二十条 上述四种形式的反馈报告在以纸制形式报送的同时,通过公文处理系统报送电子文档。
  基层局应以本局机关名义上报反馈报告。
  第二十一条 根据市局税政部门的职责分工,各基层局在分别向相关处室报送反馈报告的同时,抄送市局政策法规部门。
  市局税政部门应对基层局报送的报告进行分析、归纳、整理,并结合本部门工作,形成统一的反馈报告,转送市局政策法规部门。
  政策法规部门对各税政部门转送的报告进行汇总、整理,填写《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会签意见单》,经相关部门会签,报局领导审定后,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或其他上级部门。
  第二十二条 反馈报告按以下规定的时限报送:
  (一)基层局报送时限
  1、《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简报》于每年3月10日、6月10日、9月10日、12月10日前上报;
  2、《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意见》于每年6月10日、12月10日前上报;
  3、《税收政策执行情况专题报告》于每年11月30日前上报。
  4、《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综合报告》于每年12月20日前上报。
  (二)市局税政处转送时限
  市局税政部门应于收到基层局报送反馈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本部门整理、汇总的反馈报告送交市局政策法规部门。
  (三)市局政策法规部门上报时限
  1、《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简报》应于每季度末上报;
  2、《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意见》应于每年6月末、12月末上报;
  3、《税收政策执行情况专题报告》及《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综合报告》应按规定及时上报。
  第二十三条 市局按年对各基层局反馈上报的税收政策问题进行统计并予以通报,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部门予以表彰。
  第二十四条 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工作,列入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执法责任制考核,纳入行政评价考核体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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