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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整规办关于整顿和规范本市劳动力市场秩序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16 生效日期: 2007-07-16
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沪府办发[2007]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整规办《关于整顿和规范本市劳动力市场秩序的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
关于整顿和规范本市劳动力市场秩序的工作意见

  近年来,本市整治劳动力市场秩序,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职业介绍和招用工中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甚至在某些地区和行业相当严重。最近发生的山西“黑砖窑事件”,是一起恶性违法犯罪事件,教训极为深刻。为了严厉打击职业介绍和招用工中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劳动力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28号)精神,现就整顿和规范本市劳动力市场秩序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
  依法打击职业介绍和招用工中的违法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力市场良好秩序,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开展整顿和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一批以职业介绍为名的违法犯罪分子,依法取缔一批非法职业介绍机构,清理整顿一批违规经营的职业介绍机构。有效遏制职业中介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大幅度减少职业介绍活动和招用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使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企业招聘用人行为得到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得到显著改善。
  结合专项行动,完善整顿和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的法规制度和执法体系,实现联合监管和信息共享,倡导守法经营、诚信经营的社会风尚,加强宣传和引导,提高劳动者自主维权的意识和能力,逐步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劳动力市场秩序维护机制。
  二、突出重点,集中整治
  针对关系劳动者切身利益、社会危害严重的职业介绍和招用工中的非法行为,以工商企业密集区、流动人口集散地、职业介绍机构聚集地和自发形成的劳动力交易场所为重点区域,开展集中整治。
  (一)严厉打击职业介绍和用工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
  对以职业介绍为名骗取求职者财物或者从事其它违法犯罪活动的,由各相关部门协同开展调查。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各相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依法取缔非法职业介绍机构、人才中介机构。
  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职业介绍、人才中介行政许可,非法从事职业介绍、人才中介活动的,由劳动保障、人事、工商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发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以及《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职业介绍管理暂行规定》和《关于本市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职责分工的意见》予以取缔。
  (三)加强职业介绍机构的日常监管。
  对已取得职业介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职业介绍机构,由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结合年审进行巡查监察,建立日常监督管理档案。对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行为,由劳动保障、工商管理部门分别依据法定职权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依照《上海市职业介绍管理暂行规定》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并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管理部门,由工商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营业范围变更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从事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人才中介服务规定的行为,由人事部门依法查处。
  (四)加大查处违法广告力度。
  对在报纸、期刊、电视、广播、网站等媒体上代理、发布违法职业招聘广告的,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五)规范用人单位招工行为。
  对发布虚假招工信息、向求职者收取费用、以招聘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部门依照《劳动法》以及《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查处。
  (六)加强单位用工的全面检查。
  对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由劳动保障、工商、公安等部门加强检查,对其依法领取证照、劳动用工、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等基本情况以及是否存在使用童工、拐骗农民工、限制人身自由及强迫劳动等违法犯罪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发现有违规、违法用工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七)清理自发形成的劳动力交易场所。
  对求职者特别是外来人员自发形成的劳动力交易场所,劳动保障、工商管理、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要加强监控,引导求职者到正规的职业介绍机构去求职择业,依法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道路交通安全和市容环境卫生。
  (八)加强对影响道路交通、社会治安和市容环境卫生的乱张贴、散发招工广告和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等行为的管理。
  由城管执法部门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暂行规定》,依法查处乱张贴招工广告和散发小广告。对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着眼治本,长效管理
  结合专项行动,探索建立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长效机制,完善城市综合管理。
  (一)完善劳动法规和管理制度。
  研究分析职业介绍和招用工违法行为的特点和规律,摸清惯用手法、骗术类型和高发领域,制定有针对性的规范性文件,按法定程序修订完善有关法规和规章。
  (二)加强综合监管和部门协同。
  加强行业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的相互配合,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完善劳动力市场监管信息服务平台,形成行政执法和行业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实现联合监管和综合监管。
  (三)加强宣传引导和社会监督。
  广泛宣传合法职业介绍机构的识别方法和服务规范,揭露非法职业中介的惯用手法,提高广大求职者的防范能力。
  畅通举报投诉渠道,方便求职者举报或投诉,并建立完善承诺查处制度。
  四、加强领导,扎实推进
  (一)成立本市专项行动工作小组。
  成立市整顿和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工作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由市整规办牵头,市劳动保障局具体负责,市公安局、市监察委、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房地资源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人事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卫生局、市总工会参加,联合开展综合执法检查和集中整治。
  (二)强化区县和街道、乡镇责任。
  区县政府和街道、乡镇要从维护稳定、规范秩序、促进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的重要意义,切实负起责任,精心组织,务求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各区县应成立区(县)整顿和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工作小组。
  (三)加强部门指导、协调、配合。
  市劳动保障、人事、工商管理、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强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对本系统的基层部门加强指导督查。
  公安机关要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城管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监察部门要对各区县和各部门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和部门,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专项行动的各项工作。
  各级工会要进一步发挥群众监督优势,通过工会热线和职工援助机构,接受职工的投诉举报,提供帮助和服务;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配合,联合开展劳动力市场和劳动用工监管检查活动,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四)分步骤实施专项行动。
  专项行动从2007年6月下旬开始,为期两个月。
  1、2007年6月下旬,通过召开会议等,进行全面部署。
  2、2007年7月上旬到8月中旬,按照本工作意见明确的目标、主要措施和职责分工,各区县、各部门组织实施。
  3、2007年8月中旬到下旬,市劳动保障、人事、工商管理、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和各区县进行专项行动总结,并于8月底前将书面总结报送市劳动保障局,由市劳动保障局汇总后报市政府。
上海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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