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大政发[2007]77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辽政发〔2006〕2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6年7月1日起,企业职工(含公益性岗位职工)缴纳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最低不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超过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二、从2006年7月1日起,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4050”和“4555”人员,养老保险按照本人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60%给予补贴;医疗保险按照本人实际缴纳医疗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
二○○七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