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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18 生效日期: 2007-07-18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大政办发 [2007] 98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节约能源资源,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有效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7〕4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空调已普遍应用于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特别是中央空调已成为许多大型公共建筑的必备设施。但是,由于管理比较粗放、节能意识淡薄,空调温度设置不尽合理,导致能效不高,造成能源浪费,增加了环境压力,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目标不相适应。国内外实践表明,合理设置空调温度,科学运行空调,既能提供健康、舒适的室内环境,满足正常的工作、生活和学习需要,又能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
  我市关于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工作由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节能办公室统筹,市经委负责具体落实,新闻媒体要给予积极配合。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控制公共建筑空调温度工作的认识,明确分管领导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责任机制,落实责任主体,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空调节能工作。
  二、明确标准,严格控制
  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除医院等特殊单位以及在生产工艺上对温度有特定要求并经批准的用户之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
  三、采取措施,加强管理
  严格执行空调能效标识制度,严禁不合格的高耗能空调进入市场。积极推进节能新技术和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提高新型能源综合利用水平。加强空调的保养维护,定期清洗空调,利用室外新风,提高空调使用效能。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制度,对空调等高耗能产品,实行政府强制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制度。加强对空调的节能诊断,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及时分析能耗状况,根据节能需要和用户承受能力,采取加装变频器等方式,积极实施空调节能改造。
  四、落实责任,加强督查
  我市建立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督察制度,实行市、县(区、市)两级监督管理。各区市县、先导区要建立空调温度控制标准重点点源监测档案,每年夏、冬两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定期检查,并于5月10日、10月10日前将空调温度标准控制情况报告市经委。市经委要组织所属节能监察机构对全市的重点点源进行随机抽查。今年,市经委还要集中搞好两项专项检查:一是对各级机关和公共财政支持的社团组织和事业单位,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以及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商场、超市、写字楼等)进行集中检查;二是会同市质监局、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查空调能效标识制度执行情况,严禁不合格的高耗能空调进入市场。检查中要注意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行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并公开处理违反国家节能管理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典型案件。
  各级机关要积极配合市经委等部门做好我市空调温度控制检查工作,发挥表率作用,带头严格执行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并做好本系统所属单位空调使用情况的检查指导。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要严格按照规定标准设置空调温度。
  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要强化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责任机制,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空调使用情况的督促检查指导工作。要充分发挥街道和社区作用,深入到基层,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五、广泛宣传,全民参与
  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各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合理控制空调温度的科学道理,增强全社会的资源忧患意识、节约意识和责任意识,使广大群众了解不当使用空调对健康和环境的危害,培育科学使用空调、节约用电的良好风尚,倡导广大家庭合理控制空调温度,使之成为每一位公民的自觉行动。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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