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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18 生效日期: 2007-07-18
发布部门: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的通知》(冀政〔2007〕55号)要求,为做好我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的目的和意义
  第二次土地调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在我市完成初始土地调查和土地利用更新调查的基础上开展的新一轮基础调查,目的是全面查清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并对调查成果实行信息化、网络化管理,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统计和登记制度,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宏观调控的需要,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掌握土地利用状况,是编制规划、实施宏观调控、科学决策和落实各项土地管理措施的客观需要,对于合理使用土地,优化用地布局和结构,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调查内容和时间进度
  (一)调查内容
  1.农村土地现状调查。按照国家统一的规程要求,在国家统一提供的1∶1万比例尺的航空、航天遥感基础图件基础上,逐地块实地调查土地的地类和面积,掌握全市农村每一块土地的地类、位置、范围、面积、分布等利用状况,并汇总形成全市各级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同时,充分应用土地利用更新调查成果,开展土地权属补充调查,查清农场、林场、河道、交通等国有土地使用权状况,依法调处调查中发现的土地权属争议,对于一时难以解决的土地争议,确定争议范围,维持现状。在此基础上,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收尾工作。
  落实基本农田数量与分布。调查全市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落实到村、组,落实到地块,并登记造册。
  2.城镇地籍调查。查清城镇内部土地权属、地类和面积,掌握城镇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金融商业服务、开发园区、房地产以及未利用土地等各类用地的分布和利用状况。重点对县(市)城以上及重点城镇进行1:500比例尺地籍更新调查,逐地块查清其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逐地块登记其土地利用类型、面积和用途。有条件的地方,应组织开展建制镇、村庄地籍调查。
  3.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市级土地利用数据库,市、县(市)和区级城镇地籍数据库,同时认真搞好网络平台及软硬件建设,保证网络系统的上通下联,最终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建立互联共享的覆盖国家、省、市(地)、县四级的集影像、图形、地类、面积和权属为一体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及时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
  (二)时间进度
  2007年8月底前完成本次调查的有关资料收集整理准备、全市土地利用境界接边外业调查核实、《第二次土地调查技术规程》学习培训和土地调查舆论宣传等工作,拟订石家庄市第二次土地调查方案并报批。
  2007年9月至2009年上半年,组织开展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和县级数据汇总,其中农村土地调查工作要在全市土地利用更新调查的基础上于2008年上半年全部完成,县城以上及重点城镇地籍更新调查2008年底前完成,其他城镇、村庄地籍调查按计划逐步开展。
  2009年下半年,各县(市)、区对土地调查成果进行整理,以2009年10月31日为标准时点,统一进行变更调查数据更新,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成果,由市国土资源局汇总形成全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数据。
  三、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石家庄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全市调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调查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工作。对调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调查的组织实施;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将土地调查作为全市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各级年度计划,确保调查经费和物资的落实;农业、林业、建设等部门要配合做好地类确认工作;民政部门做好行政勘界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工作,统一向市土地调查办公室移交民政勘界成果,并负责行政界线的纠纷调处工作;水利部门要划定主要河流的河道范围,并以此次调查为契机,基本解决积存的河道纠纷;统计部门在数据统计和分析方面给予配合;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形式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活动;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调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调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及时根据调查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做好调查人员的培训和组织工作。
  四、保障调查经费及时到位
  按照“国家整体控制、地方细化调查、各级优势互补、分级负责实施”的要求,以及“统一调查标准、统一调查底图、统一调查方法”的原则,县(市)、区政府负责配合调查队伍,完成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调查工作;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地籍调查及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土地调查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土地调查经费,分级负责并列入相应的财政预算,确保土地调查专项资金足额到位,保证土地调查顺利进行。
  五、调查成果的质量控制与管理
  土地调查实行五级检查验收制度,即:专业单位自检、县级核查、市级复查、省土地调查办公室负责组织预检和验收。每一阶段成果需经检查合格后方转入下一阶段,保证成果质量,确保土地调查的数据、图件与实地三者一致。
  各县(市)、区政府要依法开展土地调查,并对本地调查成果质量负责,切实保证调查成果真实准确。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提供或收集土地信息,坚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和篡改调查成果。对依法获取的土地数据和资料,任何单位、任何个人都不得擅自调整和修改。绝不允许借机少报耕地和基本农田。对虚报、瞒报土地调查数据的,一经发现,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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