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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管理市区街路临时公益性宣传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04 生效日期: 2007-07-04
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长府办发[2007]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对长春市区街路临时公益性宣传的管理,提高街路公益宣传的档次,扩大宣传效果,为城市市容增加亮点,根据我市市容景观专项规划和《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长春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区街路现状和公益宣传需求实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我市政府行为的公益宣传、各类会展宣传、重大节日活动、商家庆典(不含商业促销)等其它临时宣传活动。
  二、实行控制性管理
  根据我市城区街路市容景观规划,划分为严控区域和控制区域。
  (一)严控区域
  1.省、市、区党政机关办公场所;
  2.大专院校及其它各类学校周边;
  3.部队、医院和重要涉外宾馆;
  4.主要街路:人民大街、解放大路、吉林大路、南湖大路;
  5.其它重要区域。
  (二)控制区域
  严控区域以外的其它36条主要街路(具体名单附后)。
  (三)严禁和严控的宣传形式
  主要原则是严格禁止街路商业促销活动(除商家临时庆典);禁止悬挂跨街条幅;禁止在临街建筑物上密布悬挂条幅;禁止在临街建筑物和其它设施上悬挂大型楼幔;禁止在街路两侧插挂彩旗。
  严格控制条幅悬挂的范围、数量和时限。
  三、具体要求
  (一)政府行为的临时性街路公益宣传
  主要形式:一是利用电子屏幕滚动式进行宣传;二是在临街单位透视护栏上间隔设置电脑写真喷绘式横幅;三是在部分广场及其有关场所设置气球、气球条幅及其它充气装置进行点位宣传。
  时限要求:原则上小规模活动为半天或1天,大规模活动为3―5天,特殊情况根据实际需要议定。
  (二)全市各类会展临时性街路公益宣传
  主要形式:一是利用电子屏幕、三翻式广告进行宣传;二是利用街路两侧公共信息栏和空板广告进行宣传;三是在街路两侧人行步道临时摆放公益宣传板;四是在部分广场及其有关场所设置气球、气球条幅及其它充气装置进行点位宣传。
  时限要求:原则上小型会展活动为3―5天,大型会展活动为7―10天,特殊情况根据实际需要议定。
  (三)重大节日活动
  主要形式:一是在指定地点临街单位透视护栏上间隔设置电脑写真喷绘式横幅;二是在指定地点及其有关场所设置气球、气球条幅及其它充气装置;三是选择适宜的其它形式。
  时限要求:原则上小规模活动为半天或1天。
  (四)街道社区临时公益宣传
  原则上在社区、居民区、封闭小区内宣传,严格禁止在40条主要街路上宣传。
  主要形式:一是利用社区、居民区、封闭小区宣传栏、宣传板、画廊等固定宣传设施;二是利用临街单位透视围栏上设置电脑写真喷绘式横幅进行点位宣传。
  时限要求:原则上短期宣传为3―5天,最长不超过7天。
  (五)商家庆典临时宣传
  原则上不得占用城市道路,保证现场道路通行,只允许在商家门前临时进行宣传,无活动场所的不得摆放宣传品。严禁利用庆典活动店外经营、组织促销活动。
  主要形式:根据条件,可在门前临时性设置气球、气球条幅及其它充气装置等,严格控制搭设舞台。
  时限要求:原则上短期宣传为3―5天,最长不超过7天。
  四、日常管理
  凡市区街路临时性宣传活动必须经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在区、开发区的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市市容环卫局审批权限
  1.全市范围的会展街路宣传、政府行为的街路公益宣传。
  2.在城区40条主要街路、主要广场等重要区域、重要部位举办的大型公益宣传活动。
  (二)城区、开发区的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
  1.除城区40条主要街路以外的其他街路临时性宣传活动。
  2.街道、社区街路临时宣传活动。
  3.商家临时性庆典活动。
  4.重庆路区域的商家庆典活动须报市市容环卫局审核后由所在城区批准。
  (三)街路临时宣传活动应符合下列要求
  1.按照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时限设置。
  2.应当保持宣传品整洁美观、无破损、无残缺,与周围市容环境相协调。
  3.接受环保部门关于控制噪音工作的管理。
  4.不得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
  5.不得擅自在街路散发各类宣传品。
  6.宣传活动过后及时撤除。
  7.不得造成卫生脏乱差,及时清理现场环境。
  (四)严格管理
  凡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街路宣传的或未按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时限设置的,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清除。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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