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杭食药监市场[2007]143号
杭州市各药品零售企业:
近来在市场上出现了一些非药品包装上宣传治病疗效、非药品中加有药物成份等现象,对消费者选购商品有误导作用,严重扰乱了药品经营的正常秩序,为保证人民用药的安全有效,现就进一步规范杭州市药品零售企业的经营行为,坚决抵制和消除其在药品零售市场中所起的危害作用,特规定如下,请予执行。
一、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必须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在经营活动中开展,应正确介绍药品的作用、用途,严格按照药品分类管理的要求进行规范销售,处方药必须凭处方销售;
三、不得购进外包装上有宣传防病、治病疗效或功效的各类非药品,对非药品在销售中不得宣传和夸大疗效;
四、在店堂内商品的陈列摆放中,药品与非药品应严格分柜摆放,以免误导消费者。
对药品零售企业若有以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等违反《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二OO七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