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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产业转移工业园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02 生效日期: 2007-07-02
发布部门: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梅市府[2007]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产业转移工业园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七月二日

梅州市产业转移工业园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吸引投资者到产业转移工业园区投资,促进产业转移工业园的建设步伐,根据《关于加快山区发展的决定》(粤发〔2002〕13号)和《关于我省山区及东西两翼与珠三角洲联手推进产业转移的意见(试行)》(粤府〔2005〕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产业转移工业园。
  第三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是指介绍、推荐、沟通、促成我市境外企业投资项目落户我市产业转移工业园并建成投产的自然人或单位组织(以下统称为“引资人”)。
  第四条 市、县两级的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局为奖励申报工作的核准、执行单位。招商引资部门主要负责引资人登记备案及跟踪、界定投资项目、确认引资额及引资人等方面工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对奖励申报材料的审核确认和拨付奖励资金等方面工作。
  第五条 引资是指引资人将梅州市境外资金引入梅州境内的产业转移工业园,兴办符合园区产业政策的生产性企业而形成固定资产(包括厂房、厂区内宿舍、配套设备设施等)。
  第六条 奖励采取超额累进的办法,鼓励大额投资。对引进项目落户产业转移工业园的引资人,按引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至5‰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的,按1‰奖励;
  (二)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000万元至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部分,按2‰奖励;
  (三)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000万元至6000万元(含6000万元)的部分,按3‰奖励;
  (四)固定资产投资超过6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的部分,按4‰奖励;
  (五)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亿元以上的部分,按5‰奖励。
  第七条 招商引资数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的单位和个人,在兑现物质奖励的同时,给予必要的精神鼓励和政治荣誉。
  第八条 引资人的确认。引资人必须在项目开始联络接洽时到产业转移工业园同级招商引资部门登记备案。项目建设成后,还须提供投资企业法人代表签章的书面确认书。每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资人,引资人为多人时,奖金分配由引资人自行商定解决。
  第九条 奖励申报。凡符合奖励标准和条件的项目,由引资人向产业转移工业园同级招商引资部门申报,并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运转总体情况;
  (二)外来企业法人代表出具的书面确认引资人的证明;
  (三)中介机构验资报告;
  (四)需要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十条 申报期限。引荐项目建成投产后6个月内由引资人向产业转移工业园同级招商引资部门申报,超过期限,视为自动放弃,不追认奖励。
  第十一条 引资人向产业转移工业园同级招商引资办公室申报后,由同级招商引资部门、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一个月内审核完毕。经产业转移工业园同级政府核准符合奖励标准的,同级财政部门在一个月内发放奖金。
  第十二条 引资人在申报奖励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骗取奖金的,依法追回奖金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其他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奖励标准高于本办法的,引资人可选择较高的奖励标准,但不得重复计奖。
  第十四条 按“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奖励资金由产业转移工业园同级财政部门统筹解决。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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