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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业和食堂卫生安全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29 生效日期: 2007-07-29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政发[2007]22号

各市、县、乡(镇)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高全省食品卫生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山西省食品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餐饮业和食堂卫生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餐饮业、食堂的卫生准入标准
  (一)餐饮业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手段,向消费者提供食品、消费场所和设施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业,包括餐馆、小吃店、快餐店等。其中无固定加工和就餐场所的称饮食摊点。
  食堂是指设于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地等地点(场所),为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用餐的单位。
  (二)经营饮食摊点必须具备以下卫生条件:
  1.摊点周围无暴露垃圾、粪堆、污水沟、渗透性厕所、畜禽圈舍或其他污染源。
  2.具有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制作、销售条件和必要的防虫、防尘、防雨、防晒、防风沙设施。
  3.具备符合卫生要求的清洗、消毒设施。
  4.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三)从事其他餐饮业和开办食堂必须具备以下卫生条件:
  1.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2.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加工经营场所及清洗、消毒等卫生设施、设备。
  3.具有在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4.具有密闭的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5.食品加工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6.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四)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从业单位,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核发食品卫生许可证。
  二、规范服务行为,加强市场监管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食品集贸市场、饮食摊点和饮食早市、夜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城建、卫生、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切实加大对餐饮业、饮食早市、夜市综合整治力度。对基本符合卫生条件,但属无证无照经营或证照不全的,要限期尽快办理卫生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对证照齐全,但达不到卫生要求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予以取缔;对无证无照又不符合卫生条件的,工商、卫生、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取缔。
  (二)强化服务意识,简化办事程序。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省卫生厅《山西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晋卫监字〔2001〕33号)规定的条件、程序,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餐饮业、食堂经营者卫生许可申请材料及现场卫生审查和卫生许可证发放,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函告工商等有关部门。在省、市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可确定符合条件的乡(镇)卫生院,承担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乡(镇)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在全省有效。要严格体检项目,采取预约上门、巡回体检等办法,为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便捷、周到的服务。
  (三)减免收费项目,规范收费行为。按照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14号)的规定,发放卫生许可证收取工本费10元。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收费,省市、县、乡分别为每人次50元、44元、35元;餐具监测限量抽样收费,由每份98元降为49元;取消场所照度监测收费。严禁随意增加收费项目,严禁搭车捆绑收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地方各级政府不得将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列为创收单位。
  (四)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把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与卫生许可制度结合起来,全面提高餐饮业和食堂食品卫生安全信誉度等级。卫生行政部门可对食品卫生信誉度A级的,简化监督,每年监督2次;对B级的,进行常规监督,每年监督4次;对C级的,强化监督,每年至少监督6次。
  (五)建立日常监督和专项整治相结合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据卫生部《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5〕260号),以强化原料进货索证为重点,在餐饮业和集体食堂全面推行原料进货溯源制度,加强对采购、贮存、加工中容易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重要环节的日常监督指导。在元旦、春节、“五一”、中秋、国庆等重要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以及食物中毒高发的夏秋季节,卫生部门要牵头协调各职能部门开展专项检查活动,消除餐饮业、食堂、食品安全隐患。
  (六)加强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进一步改善工作条件,充实执法力量,保证执法经费。要进一步加强乡(镇)一级食品卫生监督工作,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依托乡(镇)卫生院,在每个乡(镇)卫生院明确2-3名卫生监督员,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卫生安全监督等职责。
  (七)完善重大食品卫生和食源性疾病事件调查的报告和应急处理机制。餐饮业、食堂要完善重大食品卫生和食源性疾病事件报告制度,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后,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和《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号)的规定,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并积极协助医疗机构组织救治,确保食品安全事件报告及时、反应迅速、处理得当,控制事态扩大、减少危害损失。
  (八)加强社会监督。各级工商、卫生等有关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指定专人受理举报事项,做到有报必查,对于查证属实的要依法处理。
  三、明确工作职责,形成监管合力
  (一)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餐饮业、食堂的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管,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严厉查处餐饮业、食堂经营者违反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取缔无卫生许可证经营。对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控制措施。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餐饮经营单位和个人,依法核发营业执照,依法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米、面、油、酒、饮料、肉制品、豆制品、调味品等食品产品质量的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农业行政部门负责粮、肉、蛋、蔬菜、水果等初级农产品的监督抽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五)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食物中毒报告制度与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学校食堂的检查力度,改善学校食堂卫生设施与条件,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学校食堂食物中毒事件。
  (六)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对建筑工地食堂的食品卫生安全督促检查,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建筑工地食堂食物中毒事件。市、县城建、规划行政部门负责城乡饮食摊点的规划布局和管理。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取缔乱摆、乱设的饮食摊点。
  (七)公安机关负责查处相关行政部门移送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构成违法犯罪的案件,依法打击阻碍监督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
  (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九)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农村村委会,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开展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的群众性宣传教育活动;监督、举报和协助查处辖区内餐饮业、食堂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餐饮经营单位法人代表、食堂负责人是餐饮业和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要不断改善饮食制作和就餐场所的卫生条件;要确保食品采购、贮存、加工等环节符合食品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要配备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员;要负责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的培训。
  四、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进一步明确职责,把任务和责任逐级分解到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违法违规发放卫生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执法不到位,不作为和乱作为,管辖区范围存有多处无证照经营行为的机构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强化卫生监督稽查工作。省、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制度,采取经常性检查和随机抽查等方法,认真做好稽查工作,及时纠正和查处有关机构和人员在食品卫生监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和新闻媒体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针对餐饮业、食堂卫生的薄弱环节和预防集体食物中毒的重点环节,开展多种形式的食品卫生知识宣传,倡导健康的饮食和卫生习惯,增强餐饮、食堂经营者责任意识,强化食堂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提高广大群众的食品卫生知识水平和自我防范意识。
  (二)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领导,各级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应加强组织协调工作,卫生、工商、质监、农业、食品药品监管、教育、建设、公安等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要定期召开会议,通报餐饮业和食堂食品卫生安全情况,协调解决重大、疑难问题,组织联合执法行动,研究制定餐饮业、食堂卫生安全工作措施并督促指导工作落实。
二○○七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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