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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23 生效日期: 2007-07-23
发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琼府[2007]4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制定了《海南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当前,海南经济社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大力开展节能减排是我省在新的发展时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海南和谐社会建设和实现省第五次党代会提出的宏伟奋斗目标的重大举措,是构建具有海南特色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必由之路。各市县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是强化政府责任的指标,全面认识加强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完成节能减排指标任务的艰巨性,正确处理好经济建设、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的关系,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科学发展观上来,统一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要求上来,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工作部署上来,统一到省第五次党代会提出的生态立省的战略思想上来。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十一五”节能减排指标。
  二、狠抓节能减排责任落实和执法监管
  (一)强化政府责任,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各市、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节能减排负总责,省政府各部门对本部门、本系统的节能减排负总责,市、县政府主要领导和部门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各市、县政府要把节能减排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逐级分解到乡镇和重点企业,省政府各部门要把节能减排的要求落实到本部门、本系统的各基层单位,加强相互间的配合与协调,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强有力工作格局。
  (二)强化政策措施的执行力,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情况的考核和监督。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定期公布各市、县和重点耗能企业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抓紧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各项管理制度,切实保证节能减排工作所需资金投入。从2007年起,省政府把节能减排指标的完成情况纳入各市、县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把节能减排的工作情况纳入对各部门、国有企业负责人工作的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
  (三)加大执法和处罚力度。各市、县政府和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内开展节能减排执法检查,严肃查处擅自建设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以及严重违反国家节能管理和环境保护法法规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者的责任。
  (四)自觉接受监督。各市、县政府每年要向省政府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在“十一五”期末报告五年节能减排指标的总体完成情况。省政府每年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节能减排的进展情况,在“十一五”期末报告五年节能减排指标的总体完成情况。
  (五)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必须严格遵守节能和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落实目标责任制,强化管理措施,自觉节能减排。凡与国家、省政府及市、县政府签订了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的企业,必须确保实现目标。对没有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对未按规定建设和运行污染减排设施的企业和单位,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恶意排污的行为实行重罚,并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建立强有力的节能减排领导协调机制
  为了切实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领导,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7号)和《国务院关于成立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发〔2007〕18号)等文件精神,省政府决定成立海南省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由省长担任组长,分管副省长担任副组长,省政府办公厅等有关部门的领导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的重大战略、方针和对策,统一部署我省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工作,审议国际合作和谈判对策,协调解决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主要承担综合协调、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方面的工作,有关污染减排方面的工作由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为主承担。各市、县政府也要相应成立本市、县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市县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列入省政府考核的重点耗能企业以及列入省统计局统计的重点工业企业要于2007年9月30日前,提出本市县、本部门、本企业贯彻落实《海南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具体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省政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海南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一、主要目标和总体要求
  (一)主要节能目标。到2010年,万元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0?81吨标准煤(按2005年不变价格计算,下同),比2005年降低12%,“十一五”期间年平均下降2.5%;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下降到2.74吨标准煤,比2005年降低25%,力争降低28%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水耗低于132立方米。
  (二)主要减排目标。到2010年,全省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控制在9.5万吨/年,二氧化硫(SO2 )排放总量控制在2.2万吨/年;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城市(含县城)污水处理率:海口市不低于80%,三亚市不低于70%,其他市、县不低于63%;城镇生活垃圾集中处理率达到70%。
  (三)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省第五次党代会精神,坚持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和“生态立省”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实现海南又好又快发展。
  各市、县政府(含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下同)要切实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领导,提高认识,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强力推进,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十一五”节能减排指标。工业、农业、交通、建设、旅游等部门要在本系统、本领域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工作,强化监管,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各企业必须严格遵守节能和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凡与国家、省政府及市、县政府签订了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的企业,必须确保完成目标。机关单位、公民等各类社会主体要增强节能环保意识,自觉履行节能和环保义务。在全省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推进节能减排的工作格局。
  二、控制增量,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
  (四)控制能耗和排放增量。
  1.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行业项目。落实国家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按照“不破坏资源、不污染环境、不搞低水平重复建设”的原则,根据区域功能规划和产业布局,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行业项目(包括外商投资项目)。钢铁、水泥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下同),一律由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核准。小水泥、小化工、小矿山、小钢铁等落后产能项目一律不准建设,对擅自批准的,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者的责任。(责任单位: 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发展与改革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建设厅等部门,各市、县政府)
  2. 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对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禁止用地项目目录》、《限制用地项目目录》中的项目,土地管理部门不予供应土地,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责任单位: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各金融机构)
  3. 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省发展与改革厅会同有关部门,在2007年8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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