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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规范本市中医医师跨类别进修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30 生效日期: 2007-07-30
发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沪卫医政[2007]81号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市级医疗机构:
  为提高和促进本市中医医师的综合业务能力,同时规范医师的执业行为,现将中医类别医师到各级各类医院的西医临床科室进修和学习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上海市发展中医条例》有关规定,本市鼓励中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共同提高,鼓励中医药人员学习和运用现代科学技术。
  二、中医医师学习现代医学技术是中医现代化的需要,也是确保医疗安全、完善中医诊断的需要。中医类别的医师可以根据其从事的中医科目到相应的西医临床科室进修和学习,以提高其诊治疾病的水平。
  三、中医类别医师在西医临床科室进修和学习时,应当在上级医师带教和指导下工作,不具有与其所注册执业类别不一致的处方权。
  四、中医类别医师进修和学习结束后,应当按照其核准注册的执业类别和相应的执业范围执业。
  五、各医疗机构应根据本通知精神,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医师进修管理制度和配套管理措施并严格执行。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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