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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杭州市区新车执行“国Ⅲ”排放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26 生效日期: 2007-06-26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杭政办函[2007]15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环保局拟订的《杭州市区新车执行“国Ⅲ”排放标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杭州市区新车执行“国Ⅲ”排放标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要求,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源头”管理,控制新车排污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目的和意义
  以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促进生态市建设、打造“生活品质之城”为目标,通过对新车执行“国Ⅲ”排放标准,控制新增机动车的污染排污量。
  二、适用范围和标准要求
  (一)适用范围。“国Ⅲ”排放标准适用于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最大车速大于、等于50km/h的汽油汽车以及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最大车速大于25km/h的柴油汽车。
  (二)标准要求。“国Ⅲ”排放标准全称为《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352.3―2005)》(中国Ⅲ、Ⅳ阶段),《压燃式、气体燃料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17691-2005)》(中国Ⅲ、Ⅳ、V阶段),等效于“欧Ⅲ、Ⅳ、V阶段”排放标准。本标准于2005年5月由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质监总局联合发布。标准规定,自2007年的1月1日和7月1日起,汽车制造厂新定型核准的压燃式和点燃式汽车的测试及控制技术性能的型式核准必须符合“国Ⅲ”排放标准要求。2008年的1月1日和7月1日起,汽车制造厂所有制造、销售的压燃式和点燃式汽车污染物的排放必须符合“国Ⅲ”排放标准要求。
  三、实施方法和步骤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质检总局新车执行“国Ⅲ”标准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分三个阶段逐步实施“国Ⅲ”排放标准。
  第一阶段:2007年7月1日起,新定型的核准车型和部分新购置车辆执行“国Ⅲ”标准。
  (一)杭州市范围内的机动车生产企业新定型的核准车型必须符合“国Ⅲ”标准。
  1.根据“国Ⅲ”排放标准对车辆排放控制技术要求,加强对制造企业新定型核准车型排放控制装置及性能的检查,督促企业所申报的车型必须符合“国Ⅲ”排放标准。
  2.市环保部门会同市质监部门对在杭的汽车生产企业进行联合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新车出厂前的自检情况和汽车排放检测设备的使用情况。
  3.加强对新车出厂的排放抽检。对汽车制造厂新车排放进行不定期抽检。对经抽检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不予出厂销售,并责令企业限期整改。
  (二)杭州市主城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城市公交和客运出租车新购置的车辆提前执行“国Ⅲ”排放标准。
  1.政府机关、事业单位2007年度购置的新车必须符合 “国Ⅲ”排放标准。凡需购置新车必须经市政府采购中心的审核后方可购入,市环保部门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市公安交管部门对核准的车辆进行登记注册上牌。
  2.新购置的城市公交车辆必须符合“国Ⅲ”排放标准。公交集团拟订符合“国Ⅲ”排放标准的公交车辆购置计划,市环保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3.主城区新购置的小型客运出租车辆必须符合“国Ⅲ”排放标准。市交通局在新购客运出租车审批时应对车辆的排放情况进行把关,符合“国Ⅲ”排放标准的客运出租车方可投入营运。
  第二阶段:2008年1月1日起,杭州市范围内生产、销售的柴油车执行“国Ⅲ”标准。
  市环保部门、工商部门和市公安交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并且按照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规定,对适用“国Ⅲ”标准的生产、销售新车进行执法检查和车辆登记注册上牌的验证。
  第三阶段:2008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国Ⅲ”排放标准。
  在杭州市范围内生产、销售和登记注册上牌的新车全面执行“国Ⅲ”排放标准,在全市销售符合“国Ⅲ”标准的高清洁燃油。各地环保、公安、工商和质监部门做好各项检查和登记注册上牌工作。
  (一)市环保部门会同市工商部门对在杭生产、销售企业销售的车辆进行联合执法检查,禁止排放不达标车辆的销售。
  (二)加强新车上牌前的排气检测,严把“源头”关。环保部门对违规销售不达标排污车辆的企业,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可责令企业限期改正违规行为,并予以行政处罚。公安交管部门对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新车不予登记注册上牌。
  (三)杭州市机动车加油站统一供应符合“国Ⅲ”标准要求的高清洁燃油,并提前5-6个月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市物价部门做好燃油定价的协调工作,市发改委与燃油供应企业协调保证全市供油。
  四、保障措施
  (一)认真组织,抓好落实。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杭州市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杭政办函〔2007〕83号)的规定,各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抓好工作落实,及时做好保障工作。
  (二)加强宣传,共同参与。
  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与协调,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国家有关汽车排气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尤其是加强对汽车制造厂和销售企业的宣传和指导工作,督促企业自觉、严格地执行“国Ⅲ”排放标准。

市环保局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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