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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区困难群众发放价格补贴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01 生效日期: 2007-08-01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杭政函[2007]14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针对近期猪肉等副食品价格持续上涨的情况,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困难群众实行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动态补贴的意见》(浙政发〔2004〕52号)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关于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因副食品价格上涨给予动态物价补贴的通知》(浙民低〔2007〕126号)精神,结合杭州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在6月份已对市区持证困难家庭成员按每人60元标准发放价格补贴的基础上,再次对市区困难群众发放价格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截至今年7月底,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城乡低保及困难家庭中实际享受低保、困难待遇的人员。
  二、补贴标准
  对补贴对象每人发放60元的一次性价格补贴。年终时,根据低收入群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情况进行结算。
  三、资金渠道
  补贴所需资金纳入政府预算,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先由各区财政支付,年终通过体制结算。
  四、发放办法
  价格补贴由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发放,要求在8月20日前发放到位。
  萧山、余杭区和5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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