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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01 生效日期: 2007-08-01
发布部门: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本政办发[2007]78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切实保障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医疗待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民发〔2005〕199号)及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辽民发〔2007〕2号)精神,结合《本溪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本政发〔2000〕17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全市残疾军人医疗保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和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待遇。因战、因公负伤的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按《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二、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残疾军人本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在职职工上季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7%比例缴纳;残疾军人以本人上季度工资收入为基数,按2%比例缴纳。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随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经同级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所在单位无力参保的(含退休)和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参加所在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9%比例缴纳,单位无力参保的由同级财政安排缴费资金;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县(区)财政安排缴费资金,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残疾军人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县(区)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三、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账结合。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管理与使用的具体方式,执行统筹地区的相关规定。
  四、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残疾军人所在单位帮助解决,单位无力解决的,同级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经共同审核确认后帮助解决;无工作单位的,由残疾军人所在县(区)财政帮助解决。残疾军人逝世后,个人账户内结余的本金和利息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五、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对残疾军人的补充保障。医疗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7:3的比例承担,实行专款专用。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资金,由统筹地区民政部门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财政负担能力、残疾军人医疗费实际支出和原医疗保障水平等因素测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列入当年财政预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资金由县(区)民政部门单独列账管理,主要用于补助残疾军人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中个人负担部分。
  六、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管理,按照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要保障残疾军人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尤其要对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给予政策倾斜。
  七、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有单位的,随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费。所在单位无力参保的,由所在县(区)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其单位缴费部分,按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相关规定办理。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所在单位给予适当补助,所在单位无力解决的,由统筹地区政府酌情给予补助。有单位的因战、因公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按《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八、各县(区)、各单位和各部门要站在拥军优属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认真做好传达贯彻落实工作,尤其是做好所属企事业单位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工作,积极配合民政、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做好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工作。
  民政部门要严格残疾军人的审核工作并提供有关资料,统一办理无缴费能力单位和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参保、缴费等手续,做好各项协调工作。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残疾军人,基层民政部门要对其就医等给予协助。
  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参保残疾军人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参保残疾军人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分析,并商财政、民政部门解决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财政部门要及时安排有关资金,县级财政确有困难的,上级财政要帮助解决。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二○○七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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