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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青岛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31 生效日期: 2003-07-31
发布部门: 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青政发[2003]58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02年10月25日青岛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认真贯彻实施《条例》,促进我市的预算管理体制改革,更好地发挥财政预算在发展国民经济、促进社会进步、改善人民生活和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中的作用,制定本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贯彻实施《条例》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财政预算是政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依法、科学、实事求是地做好财政预算工作是衡量政府执政水平、执政宗旨的一个重要标志。认真贯彻实施《条例》,对于规范预算行为,加强对预算的审查监督,更好地发挥预算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真学习和宣传贯彻《条例》,深刻领会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增强贯彻实施《条例》的自觉性和责任感,严格依法行政,推动我市的预算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改进预算编制工作,加强预算资金管理 
  《条例》对预算的编制、审查和批准、执行的监督,决算的审查与批准以及法律责任等各个环节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预算管理工作。 
  (一)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市级预算的编制工作。要积极细化预算,预算编制周期应延长至12个月,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分析本部门上年度实际收支情况和下一年度收支变动因素,按照类别逐项测算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实事求是地编制本部门预算草案。预算草案要包含本部门所有的财务收支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市财政部门审核,由市财政部门在审核汇总各部门预算草案的基础上编制市级预算草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市政府。市级预算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市财政部门和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批复下达并贯彻执行。 
  (二)切实加强财政预算的执行工作。各级、各部门的财务收支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在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得随意调剂使用不同预算科目的资金,因特殊情况确需调剂使用的,应于每年的第三季度,由有关部门统一提出调剂使用方案,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等资金如需调减,有关部门要列明调减的原因、项目、数额,经财政部门报市政府审核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三)加强和改进预算外资金管理。要按照有关规定,逐步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对暂时不能纳入预算的,要根据收入情况和支出需要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对预算外资金要加强财政专户管理,全面落实“收支两条线”的规定。 
  三、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对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 
  市审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要求,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部门决算进行审计,促进各部门严格执行《预算法》和《条例》,进一步规范预算行为,强化预算约束。 
  四、积极协助配合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市级预算的审查和监督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要求,积极协助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市级预算的审查和监督,配合市人大财经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各区市政府要按照同级人大常委会的要求,认真贯彻好《条例》的有关规定,做好财政预算工作。 
  (一)在各级、各部门预算草案和市级预算草案的编制过程中,市财政部门应定期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通报预算编制的有关情况。市级预算草案编制完成后,在报送市政府批准之前,市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通报编制情况。市级预算草案经市政府审定后,市财政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市级预算草案提交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二)在市级预算的执行过程中,各级、各部门应当按照《条例》的要求,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或者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提交有关情况和资料。其中,市人大预算决议的落实、对部门批复的预算、预算的收支执行、政府债务、社会保障基金等重点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执行等情况,由市财政部门负责提交;直接要求有关部门提供的,由有关部门与市财政部门核实后负责提交。 
  (三)市人大财经委员会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要求有关部门提供预算情况、相关信息资料和说明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市政府并通报市财政部门,经与市财政部门共同核实后,要及时、如实地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材料。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对各部门、各预算单位预算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予以协助和配合,并及时通报市财政部门。 
  (四)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及时答复有关询问、质询。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事项办理不力的,要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部门领导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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