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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单位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27 生效日期: 2007-07-27
发布部门: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发布文号: 渝商委发[2007]176号

各区县(自治县)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行业管理部门,经开区产业发展局、高新区经济局:
  2007年7月17日上午,重庆锡江化学试剂有限公司(注册地为南岸区南坪金山支路)位于巴南区渝南大道27号的危险化学品仓库因暴雨大量进水,金属钠、红磷等危险化学品遇水发生燃爆事故,经过各级有关单位的连续艰苦奋战,才将事故有效控制,所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和大的财产损失。这一事故对全市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安全监管工作敲响了警钟。为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单位安全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自查整改。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行业是安全事故高发的高危行业,一旦发生事故,将可能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造成不堪设想的严重后果。各地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行业管理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要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委《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行业安全监管的紧急通知》(渝商委[2007]73号)等文件要求,梳理前期工作情况,认真查找管理薄弱环节,凡是管理存在漏洞、工作要求没有落实的,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完善措施,切实搞好自查整改。
  二、严格准入,从源头上把住安全关。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申请从事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的单位认真审查,严格把关,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得许可,从源头上把住安全关。
  三、强化监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一)全面开展清理检查。各地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行业管理部门要结合当前防灾救灾工作,立即组织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对各单位的经营场所、储存场所及经营储存情况要做到心中有数、了如指掌。对危险化工经营、储存单位,各地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行业管理部门要填写《危险化工经营、储存单位清理检查登记表》于8月20日前报市商委(特商处)。
  (二)加强区域间的沟通协作。对注册地(经营场所)和仓库分属不同行政辖区的经营单位,其注册地(经营场所)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仓库所在地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行业管理部门,并督促业主将仓库基本情况、安全评价报告等有关资料报仓库所在地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行业管理部门备案。经营单位注册地和仓库所在地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谁发证,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监管工作。
  (三)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各地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委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行业日常监管工作机制,加强对从业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对安全责任不落实、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要督促业主立即整改,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给予处罚的应从重从严处罚,依法应由其他部门处罚的要尽快移交其他部门处理。确保监管不留盲点、不留死角,确保问题和隐患及时得到查处、整改、消除。
  四、及时报告,确保信息畅通。各地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我委有关文件要求,及时报送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行业监督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情况。要加强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单位的宣传培训,督促各单位对发生的安全事故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要求妥善处置并及时报告,各地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行业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并应当在2小时内将事故情况向我委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联系人:杨利山、杨在明
  电 话:63853050
  传 真:63853040
  邮 箱:cqswtsc@163.com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二○○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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