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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灾后防疫工作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21 生效日期: 2007-07-21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7]20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7月中旬以来,我市大部分地区出现强降雨天气过程,造成严重的洪涝、滑坡、泥石流等多种灾害,防疫形势十分严峻。为做好灾后防疫工作,实现“大灾之后无大疫”的目标,确保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高度重视灾后防疫工作
  灾害发生后,由于受灾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生活条件发生改变,防疫形势非常严峻。如食品被洪水中的有害物质污染,极易导致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城乡供水设施遭受不同程度的破坏,肠道致病菌污染清洁饮用水,极易导致介水传染病的暴发流行;鼠的迁移及密度发生变化,鼠传疾病疫源地扩大,鼠传播疾病的能力增强,极易引起钩体、出血热等疾病暴发流行;淹没地区的污水溢出,淤泥堆积,积水坑洼地增多,极易导致蚊蝇滋生,加之灾区群众的生活条件较差,清洁饮水和食品缺乏,身体抵抗力减弱,发生传染病后极易造成暴发流行。因此,灾后如不及时落实各项防疫措施,极易发生食物、饮水中毒事件以及霍乱、甲肝、痢疾、伤寒和乙脑等传染病暴发流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理念,高度重视,增强责任,切实把灾后防疫工作摆在突出位置,作为当前的重要任务来抓。
  二、加强领导,明确灾后防疫工作的责任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和管理范围,立即组建灾后防疫工作领导班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切实加强灾后防疫工作的组织领导。各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要认真履行职责,亲自部署,亲自带队深入一线指导、检查、督促灾后防疫工作。要层层建立灾后防疫工作责任制,保障足够的经费和人力,完善有关应急预案,确保责任落实到灾后防疫工作的全过程。要切实加强对防疫措施的督查,对因玩忽职守、疏于管理、责任不落实和措施不力而造成重大传染病疫情蔓延以及发生霍乱疫情二代病人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抓住重点,认真落实灾后防疫工作措施
  (一)加强食品、饮水安全监管。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城乡饮用水源的保护,尽快恢复被洪水损坏的供水设施,保证群众饮水安全。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农业、卫生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职责,认真落实各项监管措施,特别要严防被污染食品流入市场,预防和控制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二)加强消毒、杀虫和灭鼠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各级卫生、农业和爱国卫生部门要组织消杀专业队伍,广泛发动群众,及时做好洪水淹没地的环境清理和消毒、杀虫、灭鼠工作,对动物尸体要进行消毒深埋处理,对水淹地区的住宅、厕所、农贸市场、垃圾点、灾民临时聚居点等重点场所要全面实施药物喷洒消毒杀虫处理。
  (三)加强传染病疫情和食物中毒事件的监测和处置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各级卫生部门要按照预案要求积极做好卫生应急处置准备工作。各级卫生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传染病疫情和食物中毒事件的信息监测和报告工作,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疫情专报制度,严肃信息报告纪律。一旦发生传染病疫情和食物中毒事件,当地人民政府和卫生部门要及时采取果断措施,迅速有效地处置和控制,把损失和影响降到最低限度。各级卫生部门和农业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严防人畜共患病的发生和蔓延。
  (四)加大卫生防病知识的宣传力度。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新闻媒体和手机短信等多种手段,开展防病知识科普宣传,消除公众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教育和指导群众提高卫生防病意识和能力。要及时编印健康宣传资料在受灾地区张挂和发放,组织卫生人员、乡镇干部和驻村干部深入灾区开展健康教育,深入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增强灾区群众自我防病能力,实现群防群治。

二○○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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