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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18 生效日期: 2007-06-18
发布部门: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余府发[2007]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近年来,我市坚持把项目建设作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重中之重,通过狠抓项目建设,培植了一批新的经济增长点,有力地推动了全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为进一步推进全市重点项目建设,加强重点项目管理,充分发挥重点项目带动作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严格落实项目建设责任制
  ㈠充分认识加快重点项目建设的重要意义。大力实施项目带动战略,是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选择,是抢抓机遇、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客观需要,是实现率先崛起、由人口小市向经济强市跨越的重要保证。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项目建设的重要意义,树立“有新项目才有新发展,有大项目才有大发展”的意识,把项目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作为经济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和突出任务来抓。
  ㈡成立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主管和责任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总体协调推进重点项目建设。
  ㈢建立重点项目建设领导责任制。对全市重点项目进行目标分解,确定各重点项目责任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对重点项目建设的工作力度,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项目业主全面抓的良好氛围,落实好项目建设目标任务。
  ㈣落实部门责任。各重点项目主管部门要组织、督促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落实年度投资计划,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发改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统筹管理和综合协调好全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不断加强与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农业等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建立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网络和联络制度,确保全市项目建设任务落到实处。
  二、完善机制,对项目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
  ㈠明确重点项目标准。市重点项目必须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或使用政府性资金的投资项目。具体标准如下:
  1、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
  2、3000万元以上的能源交通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和商贸流通项目;
  3、1000万元以上的社会事业项目、农业产业项目;
  4、 使用政府性资金1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
  5、由国家和省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
  6、由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它重大建设项目。
  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政府性资金。
  ㈡认定和发布市重点项目。
  1、各地、各部门和中央、省属企业根据项目的隶属关系及属地原则,编制本地区、本部门、本企业次年重点项目建议,并于当年10月向市发改委提出列入市重点项目书面申请。首次申报列入市重点项目的,应同时附项目简要说明和项目法人情况、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等书面材料。
  2、市发改委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全市年度重点项目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以市政府文件形式对外发布。市政府其他部门不再设立和发布其他名目的市重点项目。需要列入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由市发改委向省发改委、省重点办申报。
  3、对市重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已列入市重点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因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因素造成无法完成当年计划的,由业主或项目主管部门提出调整计划建议,经市发改委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凡是不能按期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缓慢或多次不按时向市重点办上报建设进度的,由市发改委提出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取消其市重点项目资格;对尚未列入重点项目计划但各项建设条件符合市重点项目标准的建设项目,经项目单位申请,市发改委初审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后,可列入市重点项目。
  ㈢市重点项目分类。分前期项目、在建项目和投产项目。前期项目是指正进行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并力争在两年内开工的项目;在建项目如跨年度则自动转为下一年度市重点项目。
  ㈣加强项目的前期工作。加快开发策划并储备一批市场前景好、科技含量高、生产规模大的项目。科学有序地完成项目的建设程序,充分运用各种融资渠道落实项目建设资金,争取项目尽早开工建设。
  ㈤建立市重点项目储备制度。市发改委要根据全市经济和行业发展的需要,按照竣工投产一批、加快建设一批、争取开工一批和储备争取一批的要求,收集、整理和培育后续重点项目,认真抓好项目库建设。市发改委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协助各地和规模企业独立谋划建设一批切合实际的项目,形成在建、前期、谋划的梯次项目库结构。
  ㈥对重点项目实行稽察制度。市重点项目稽察办牵头负责重点项目的稽察。稽察的主要任务是对国家出资、融资的项目进行程序性稽察,对建设过程的主要环节和工程质量以及财务等主要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并下达整改通知书,监督整改落实情况。稽察结果报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等相关部门。
  ㈦对财政性投资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重点项目要严格项目审批手续,按照现行建设程序执行。市重点办要切实加强招投标监管,严格资质审查,确保公平、公正、公开。项目建成后,应按有关规范要求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由项目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三、加强调度,协调推进项目建设
  ㈠加强协调督促。凡涉及重点项目的重大问题,由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其它事项由各重点项目责任领导和主管部门协调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把市重点项目建设有关事项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督促其认真办理,限期办结,并及时报告。
  ㈡实行定期调度会制度。市政府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重点项目建设调度会,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负责督办的市领导定期不定期召开现场协调会,检查项目进展情况,推进项目建设进度。
  ㈢建立重点项目月报制度。市发改委要全面掌握重点项目建设动态,对全市重点项目实行按季调度,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汇报重点项目进展情况。各项目责任部门要指派专门信息员在每月5日前将项目的前期工作进展、资金到位情况、完成投资额、工程建设进度、存在的问题及拟采取的措施等内容以书面形式报市重点办。
  四、重点扶持,不断优化项目投资环境
  ㈠优先报批。各业务主管部门对重点项目建设单位报请审批的事项应优先从快办理,限时办结。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应积极做好重点项目用地报批工作,优先办理项目选址和安排建设用地。
  ㈡优质服务。电力、交通、通讯、供水、供气等部门在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同时,要确保满足重点项目建设的需要。项目所在地政府要搞好重点项目施工现场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负责协调征地拆迁、地材供应等有关事项。有关部门要依法保护重点项目实施,严厉查处、打击破坏和干扰重点项目建设的行为,保证项目建设顺利开展。
  ㈢优先扶持。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项目前期经费和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由市发改委统一管理,用于重点项目建设。市直有关部门在争取国债及专项资金和安排本级财政性资金及银行贷款贴息时,应优先安排重点项目建设资金。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在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上优先保证重点项目建设的必需用地,每年预留一定额度的全市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专项用于重点项目建设。对重点项目进行融资推介,商业银行要在政策允许范围内鼓励和引导信贷资金投向重点项目建设。市发改委在申报企业上市、债券发行计划时,对符合条件的重点项目给予支持。
  五、强化考核,完善重点项目建设目标考核奖惩机制
  ㈠强化考核验收。各地、各部门及项目单位要落实好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层层抓紧抓实。市政府年终将对重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评比和总结验收,对完成情况好的项目,将予以通报表彰并进行奖励,对完成情况不理想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1、目标任务。根据每年下达的重点项目和重点调度项目建设目标任务,进行考核。
  2、考核对象。县、区政府及管委会,项目指挥部、项目主管部门或责任部门,项目信息员。
  3、考核内容。考核主要从领导重视、项目前期工作、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项目管理、项目建设进度、安全生产、项目报表、廉政建设等方面进行考核。
  4、考核评选。年终被考核对象将年度目标完成及主要工作开展情况报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根据评选条件,综合评选出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先进单位、优秀信息员。
  ⑴评选条件。
  管理先进单位条件。领导重视,措施得力;按照责任目标,积极开展项目谋划,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主动为项目搞好服务;工作开拓创新,圆满完成目标任务,成效显著。
  优秀信息员条件。在重点项目建设信息报送中,工作积极主动,责任心强,能够及时、准确、全面地报送项目信息,圆满完成工作任务,成绩显著,事迹突出。
  ⑵奖惩办法。对评选出的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先进单位、优秀信息员分别给予物质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奖励资金从市重点项目专项基金里列支。具体奖励办法由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㈡建立重点项目建设目标管理问责制。在对业主单位和项目所在地政府、主管或联系部门及其负责人进行目标考核的过程中,市政府将对在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政令不畅、效能低下、质量低劣、进度缓慢等后果的实施问责。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管理权限,负责追究行政过错人的行政过错责任,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可依法调查处理本市影响较大的行政过错案件。人事部门和政府法制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工作。
  1、成立重点项目建设目标管理问责领导小组。由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成员组成或由其提出组成方案。
  2、下达重点项目建设目标任务。年初由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对被考核单位下达重点项目建设目标任务。
  3、实行调度会制度和专题协调制度。定期、不定期地由市政府领导主持召开调度会,集中解决重点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对项目建设中出现的特殊情况,召开专题协调会及时给予解决。市政府可委托市重点项目目标管理问责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具体事项内容,对有关部门(单位)或其负责人发出督办函,责令其限期整改。市重点办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协调跨部门、跨地区的重点项目建设的有关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各项目业主应给予配合支持。
  4、以政府投资为主体的重点项目业主单位及其负责人,在其所属的重点项目建设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问责:①决策失误,举措不当,造成经济损失、生态环境破坏等不良后果和影响,或导致群众大规模群访、重复上访等社会不稳定情况的;②无正当理由,未完成目标任务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或未认真执行市政府的指示、决策和交办事项的;③项目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或未经批准擅自采用邀请招标,或违法转包、分包,或擅自开工建设的;④挪用、截留、挤占项目建设资金的;⑤在工程造价、建设工期、材料和设备的选择和使用等方面提出不合理要求的;⑥不按规定实行监理制度的;⑦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或项目应当进行审计而不接受审计的;⑧瞒报、虚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或重要情况、重要数据的;⑨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擅自使用的;⑩其它情形需要被问责的。
  5、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项目主管或责任部门及其负责人,在其所属的重点建设项目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问责:①不履行或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政令不畅,影响市政府重点项目整体工作部署的;②当重大自然灾害或安全责任事故、群体性事件等影响项目建设事件发生时,拖延懈怠、推诿塞责,未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进行有效处理的;③因管理不善、服务质量低下,导致项目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反映强烈,在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而不予解决或解决不力的;④因决策失误、措施不力,导致群众大规模上访、重复上访等社会不稳定情况,或造成经济损失、生态环境破坏等不良后果和影响的;⑤符合条件需列入重点项目管理而未及时上报申请的;⑥其它情形需要被问责的。
  6、问责方式:①告诫;②责令作出书面检查;③通报批评;④责令公开道歉;⑤清退出重点项目管理序列;⑥诫勉谈话;⑦调整工作岗位,给予行政处分;⑧劝其引咎辞职。
  问责方式可以单处或者并处,可以对单位或者对个人。对经问责调查核实,被问责对象不存在规定情形的,或者情节轻微的,或者在出现问责事项后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由市重点项目目标管理问责工作领导小组作出调查结论后,报由市政府作出终止问责的决定。问责的结果按干部管理权限抄送干部管理部门。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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