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常劳社发[2007]39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07年工资增长指导意见>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7]6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对经济效益比上年有较大增长幅度和扭亏成效显著的企业,可在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14%)和上线(20%)区间内确定工资增长幅度;
2、对经济效益指标比上年增长幅度较小的企业,可在工资指导线的下线(3%)与基准线(14%)的区间内确定工资增长幅度;
3、当年经济效益下降或亏损的企业,可按工资指导线下线(3%)确定工资增长幅度,也可视情实行零增长,但企业支付员工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2007年工资指导线适用于全市各类企业和按照企业经营方式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各类机构、团体。企业工资指导线申报工作于2007年9月底以前完成。
二00七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