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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央大街步行街环境综合整治有关事宜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30 生效日期: 2003-05-30
发布部门: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哈政发法字〔2003〕19号
 
  
  为提高中央大街步行街环境质量,保持中央大街的传统风貌,促进商业和旅游业发展,据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哈尔滨市保护建筑和保护街区条例》、《哈尔滨市道路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央大街步行街环境综合整治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综合整治范围: 
  (一)北起友谊路、南至经纬街,中央大街道路红线外延25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中央商城休闲区、红专街休闲区、西六道街休闲区、西七道街休闲区。 
  二、综合整治内容: 
  (一)拆除综合整治范围内与环境不相协调的广告、牌匾,临街建筑墙体立面装修及装饰物、悬挂物等; 
  (二)拆除综合整治范围内的宣传舞台及南北两侧灯桥; 
  (三)拆除综合整治范围内影响防火、交通、保护建筑周边环境或者有碍观瞻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临时设施; 
  (四)综合整治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整治规划要求进行整修、清洗、粉刷或者油饰; 
  (五)综合整治范围内临街建筑楼体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哈尔滨市高层建筑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楼体灯饰设施管理规定》和整治规划要求进行灯饰亮化建设。 
  三、综合整治范围内被列为拆除的广告、牌匾、临街建筑墙体立面装修等,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整治规划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四、拆除综合整治范围内有合法产权证照的房屋,按照《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五、综合整治范围内的公企单位、个体工商户应当顾全大局,自觉服从市人民政府的决定,保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如期完成。 
  六、道里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央大街步行街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 
  七、对在综合整治工作中侮辱、殴打执法人员或者阻挠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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