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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疾病控制处、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规范杀虫剂使用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11 生效日期: 2007-06-11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疾病控制处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厅卫疾控[2007]11号

各有关市、县(市、区)卫生局、爱卫办:
  为了切实做好全区的乙脑防控工作,5月中旬自治区卫生厅给30个乙脑防控重点县(市、区)分发了15吨杀虫剂,并对杀虫剂的使用进行了专门培训。但一些地方没有严格按照培训内容及杀虫剂的使用说明进行使用,目前已有两个县出现了在校小学生群体性皮肤过敏等不良反应,在社会上造成一些负面影响。为进一步规范杀虫剂的正确、安全使用,杜绝此类事情的再次发生,特紧急通知如下:
  一、对村屯易感人群开展浸泡蚊帐工作时,必须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杀虫剂的稀释也必须由专业人员操作完成,不得将杀虫剂分发到各家各户自行浸泡。浸泡蚊帐药物使用浓度为15―20mg.a.i/M2剂量,禁止加大浓度使用。
  二、对人居住房屋、畜(禽)舍的喷洒工作应由专业人员严格按杀虫剂使用说明稀释后,在无人的情况下对墙面、天花板进行喷洒。喷洒完成后充分通风30分钟后其他人员方可进入。喷洒过程如有药液洒落桌面,应及时用湿毛巾擦干净;如有被药物污染的其他物品,应清洗干净后再使用。禁止将杀虫剂喷洒到食物及餐具上。
  三、药物使用中一旦不慎接触到或溅到皮肤、眼睛,应立即用清水冲洗干净。个别敏感者如有皮肤发痒、红肿、有灼烧感等过敏症状时,应立即离开现场,换掉被药物污染的衣物。尽快用香皂洗头、洗澡(不要用洗发水、沐浴露);多喝开水或牛奶、绿豆水,一般症状3―4小时会消失。如有腹痛、呕吐者,应送到附近医院对症治疗。
  四、在学校使用杀虫剂时要特别慎重,严禁在学校校舍、教室内直接喷洒杀虫剂。
  五、由于蚕对药物较为敏感,养蚕户家中尽可能使用其他灭蚊、防蚊、驱蚊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疾病控制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二00七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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