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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贯彻实施《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神卫生宣传教育核心信息和知识要点〉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06 生效日期: 2007-06-06
发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沪卫办疾妇[2007]11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疾控精神卫生分中心、市健康教育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卫生部办公厅于2007年5月10日下发了《关于印发〈精神卫生宣传教育核心信息和知识要点〉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7]84号)(以下简称《核心信息》),要求各地认真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卫生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精神疾病防治知识,积极为促进心理和谐作贡献。现将卫生部办公厅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上海市疾控精神卫生分中心要按照《核心信息》提供的内容,组织专家编写《精神卫生宣传教育师资培训教材》,开展精神卫生宣传教育的师资培训,主要对象为区县精神卫生分中心及健康教育,教育、残联等系统的相关人员。同时组织专家编写《精神卫生宣传教育科普读本》,用于社区宣传和家庭教育。
  二、市健康教育所要利用包括12320在内的健康教育的网络和平台开展精神卫生宣传教育核心信息和知识宣传教育,配合精神卫生分中心开展对市民精神疾病防治知识知晓率的调查和对精神卫生宣传教育核心信息和知识宣传教育的效果进行评估。
  三、各区县卫生局要组织卫生系统相关人员,包括疾控中心、社区防保、全科医生、兼职医生、健康教育者等专业人员接受精神卫生宣传教育核心信息和知识的培训;要组织协调对社区精神卫生工作相关的人员(主要指民政、残联、居村委、助残员、社工等)进行精神卫生宣传教育核心信息和知识教育培训;积极配合教育系统,对教师、班主任、卫生教师等相关人员开展精神卫生宣传教育核心信息和知识培训;同时要充分发挥媒体的作用,协同开展精神卫生核心信息的宣传教育活动。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六日

附:《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神卫生宣传教育核心信息和知识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精神,切实做好精神卫生宣传教育工作,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促进心理健康、防治精神疾病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精神卫生知识水平,我部组织专家编写了《精神卫生宣传教育核心信息和知识要点》(以下简称《核心信息》)。
《核心信息》将为大众媒体和健康教育工作者制作精神卫生宣传材料提供正确的信息,也可作为广大群众学习精神卫生知识的资料。现将《核心信息》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核心信息》的内容,认真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卫生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精神疾病防治知识,积极为促进心理和谐作贡献。

二○○七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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